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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明代督抚制度

发表时间:2013/5/19 20:32:48

学术论文:明代督抚制度

摘要:明代督抚制度是中央高度集权_下的必然产物,在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政治制度的创新与实践有重要借鉴意义。本文从其缘起、形成与发展、特征和作用几方面进行解析,勾勒其基本发展趋势。
关键词:明代督抚制度、缘起、形成与发展、特征和作用
明代中央集权达到了历史最高点。围绕强化皇权这一政治轴心,明代充分发挥“以史为鉴”的精神,在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与创新。总督巡抚制度的创设就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并为清代所承袭。研究明代督抚制度不仅可以厘清清代督抚制度的渊源,分析其利弊得失对当今中国仍具有借鉴意义。
明代督抚制度的缘起
明代督巡抚制度的建立,继承了历代王朝“以京秩而莅外台”的古训,最初目的在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察。但督抚在行使检察权时,不可避免地要干涉地方政务,并且日益常态化和制度化,最终演变成“三司”实际的上级。这与汉代刺史制度、唐代节度使制度等有着历史上的渊源。
督抚制度又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明代政治_具有专制皇权的高度集中与地方权力的相对分散的特征。明初沿袭元代行省制度。但行省权力太大,不利于中央集权,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废除行省制,学习宋路制的精神,把行省权力一分为三:都指挥使司、承宣布政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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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专设巡抚;③.巡抚官员来源:洪熙初年是大理si卿,宣德五年是各部侍郎;⑤.职能渐渐明确,如洪熙初年设南畿浙江巡抚是为了解决“豪石之民”横行乡里的弊端,宣德五年设巡抚是为了督促各地上交“财赋”。可见,作为巡抚制度的一个核心问题——专职久任在这一时期基本解决。
之后,巡抚不断制度化、地方化。景泰四年(1453年),为使巡抚的事权专一,巡抚一律属于都察院系统,统称巡抚都御史,以便在行使检察权时,统辖地方上的按察使和都察院派出的巡按御史;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基本上取消了巡抚回京议事的规定,而早在此之前又已准许巡抚携家属赴任,显示出巡抚一职的地方化趋势。
至嘉靖、万历年间,巡抚的设置固定下来,不再出现反复:①.巡抚成为连续性而不是间断性的派遣,而且与一般地方官员一样,有制度化的离任与到任的交接手续,嘉靖三年规定:“各巡抚都御史遇有迁秩,或以忧去者,必候代离任;代者亦宜亟往” ;②、从嘉靖中期起,巡抚多加提督军务职衔,更进一步执掌军权;③.万历元年(1573年),巡抚的称呼多由“巡抚某某地方”改为“某某地方巡抚”,是其地方化的重要标志。
二、 总督制度
明代总督制度是在巡抚制度普遍推行的基础上产生的,目的是弥补巡抚制、三司制的不足。
正统六年(1441年),“麓川之役起。麓川宣慰使思任发叛,数败王师。……中官王振方用事,喜功名,以(王)骥可属,思大举。冀亦欲自效。六年正月,遂拜蒋贵平蛮将军,李安、刘聚为副,而骥总督军务,大发东南诸道兵十五万讨之。”
正统六年(1441年)是明代最早派遣一般意义上的“地方总督”,从引文可见设置总督是出于军事上的需要,这也是其后总督一直偏重于军事的重要原因。总督的性质是属于“临事派遣,事毕还朝”,是“遣督”而非“设督”。这说当时总督制只是萌芽,但尚未成为定制。
成化五年(1469年)十一月,“佥事陶鲁言:‘两广地势互错,当如指臂相使,不可离析。近贼入广西,臣与广东三司调兵,匝月未决,以是贼得大肆劫掠。乞仍命大臣一人总之,庶事权一而责有所归。’诏即其家起韩雍,仍总督两广,开府梧州,遂为定制。”
以上材料说明:①.在两广地区设总督的重要原因是该地地势复杂和形势动荡;②.目的是“统一事权”,“协调行动”,使“责有所归”;③.总督制实为弥补巡抚制在总领与协调方面的不足;④.两广总督开府梧州,意味着总督已非单纯的任职,而是拥有直接下属的正式任官。至此,总督职权较固定,并有常设化倾向。此后,陕西三边、宣大、蓟辽、浙江等边防军事重地陆续地设置总督军务大臣。成化十年(1474年)以后,逐步确定了总督节制巡抚的_。
明代总督有管辖地方与管辖专务两种,例如前者有总督某地方军务,后者有总督河槽、总督漕运。但管辖地方之总督也有带专务者。据《明史》记载,明代前后设置总督的地方共十四处。万历十年时,共4总督,即:蓟辽(总督蓟辽保定兼巡抚顺天等处)、宣大(总督宣大、山西等处)、三边(总督陕西三边)、两广(总督兼巡抚广东地方)。明代后期,战乱连连,各地总督置罢不常,先后设置过川贵、保定、辽东宁远、河南山陕川湖、凤阳、河南湖广、九江八总督。
明末,督抚制度进入一个紊乱期。当时,由于关外有劲敌努尔哈赤,国内有农民起义,督抚制度受到很大的冲击,其结果就是捉襟见肘,越置越滥。如《国榷》评论崇祯十六年末督抚设置时曾尖锐地指出:“时各督抚四十有一,开府之滥极矣。” 崇祯时期除总督之外,又有实质上等同于总督的经略、总理、督师等名目,在职权与辖区上十分混乱,总督完全丧失了“总领一方”的功能。
明代督抚制度的特征和作用
上文简略勾勒出明代督抚制度形成与发展的历史过程,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归纳明代督抚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明代督抚只是一种差遣,其品级与俸禄按出任者原来的品级与俸禄来确定。督抚之外一般会加系宪衔,总督的正式官名为“兵部侍郎兼都察院都御史总督某某地方军务”,巡抚为“都察院都御史巡抚某某地方”。总督的地位比巡抚高,一个总督要管理一个以上的巡抚。总体来看,明代督抚逐渐掌握了地方的最高军政大权。因此,明代总督、巡抚一方面具有中央官员的身份,另一方面又具有浓厚的封疆大吏的色彩。
第二,明代督抚所辖区域与一级行政区划(省)不一定相一致,但分省设抚、跨省置督的基本原则非常清楚。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是明代的基本行政区划,对照《明史•职官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广、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云南、四川、贵州均已设抚; ……(未完,全文共4764字,当前仅显示240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学术论文:明代督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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