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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运行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

发表时间:2013/5/23 20:05:40
目录/提纲:……
一、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如何运行
一是诉讼可控性审查二是人身危险性审查三是社会危害性审查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四、具有的现实意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
(二)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能的体现
(三)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
(四)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
(五)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

探索运行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

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要监督司法机关惩治犯罪不利的行为,又要监督其侵犯人权的行为。新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着力将“保障人权”写入立法,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正是在基于保障人权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的。但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应由哪个部门具体履行,存在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公诉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现本人就第二种意见,即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探索分析 :
一、我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年**月—****年**月底,我院共受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7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一种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_被严格限制的一种状态,其状态是可以更改的,而其更改结果可能是以另一种被强制措施的状态替代,也可能是没有被强制措施的状态替代。如果一直对其进行人身羁押,将会导致对其量刑不公,也不利于其悔罪态度的转变,还将导致看守所人满为患,增加管理难度。当事人一方作为状态的持续者,有权利根据一定条件对自己的现状进行改变,这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是应当被尊重和实践。
(二)审查的内容: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初,有必要首先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诉讼可控性审查;二是人身危险性审查;三是社会危害性审查。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着重审查以下方面:1、案件事实、证据或者法律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逮捕条件;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并经查证属实,证据已收集并固定,对其取保、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积极退赃或者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有效控制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亲属生活不能自理,其系唯一抚(扶)养人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心悔过,可能被判处徒刑宣告缓刑以下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7、其他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情形的。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综合考虑,最终作出是否需要继续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三)审查的程序 :1、程序启动: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时,先对个案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同时与原审查逮捕部门沟通,征求其意见。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2、机制审查: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送分管领导审批,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3、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上访等其他因素确有必要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公诉部门及时提请检委会进行讨论。4、审查决定后的执行通知: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包括当事人自己,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利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由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其申请审查后报请检察长决定,检察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核一次。对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时通知原审查逮捕部门。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作为保障人权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应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其顺利运行。但在办案实践过程中,也会存在 ……(未完,全文共3216字,当前仅显示162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探索运行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