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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一妻制——《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发表时间:2013/5/28 18:08:41

婚姻的神圣性:一夫一妻制——《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在《法哲学原理》中,家庭是黑格尔伦理观念发展链条上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正是在这一阶段中,黑格尔阐述了自己的婚姻家庭观,认为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而家庭则是以爱为本质的直接的伦理实体。他反对从“性爱”关系和“契约”关系出发认识婚姻的本质,而把婚姻关系的本质界定为具有“精神性实体”的“伦理”关系;在维护婚姻关系的神圣性上,他认为遵循一夫一妻制和举行婚礼仪式有着积极的伦理意义,并从“精神实体”出发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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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性人格的_委身产生伦理婚姻。黑格尔进而认为,人格的委身不是无条件的委身,排他的单一性是先天的条件,“人格如要达到在他物中意识到他自己的权利,那就必须他物在这同一中是一个人即原子式的单一性,才有可能”[1](p184)。这就是婚姻应采取一夫一妻制的道德哲学理由所在,这同时也表明了一夫一妻制是惟一合理的,具有不可僭越的神圣性。相应地,其它婚姻形式就不具有伦理合理性。比如“蓄妾”就是典型的多妻制度,是不合理的婚姻形式。因为它主要是满足自然冲动,这样以自然性的普遍观念为根据进行的婚姻形式是缺乏合理性和_概念的。这些观念可以使我们认清现代社会出现的新的婚恋形式,比如“婚外恋”、“一夜情”、“换妻”等的反伦理和缺乏“_精神”的行为,认识到正在渐渐被歪曲的舆论导,比如在现在的热播剧《蜗居》中,众多女性都爱上了宋思明这个角色。这些认识将对重塑一夫一妻制的神圣性有着积极价值。
其次,婚姻的伦理神圣性的完成由婚姻仪式来体现。在现代人看来,婚姻仪式的举行似乎只是宣告婚姻缔结的一种形式,是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民事命令。黑格尔早就批评了这种认识,认为这是缺乏伦理识见的认识,“如果把这种婚礼只是当作外在的仪式和单纯的所谓民事命令,那么这种结婚就没有其他意义,……而且还辱没了爱的情感,并作为一种异物而破坏了这种结合的真挚性。”[1](p183)婚姻的神圣性很重要就体现在婚礼仪式的举行上,婚礼仪式的举行是婚姻成立的标志,“只有举行了这种仪式,夫妇的结合在伦理上才告成立”[1](180)。婚姻仪式的伦理意义非常丰富,“缔结婚姻本身即婚礼把这种结合的本质明示和确认为一种伦理性的东西,凌驾于感觉和特殊倾向等偶然的东西之上”[1](pl5l)。更清楚的解释是,“因为在举行仪式时所实用的符号,即语言,是精神的东西中最富于精神的定在,从而使实体性的东西得以完成。其结果,感性的、属于自然生活的环节,就作为一种属于 ……(未完,全文共1626字,当前仅显示103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一夫一妻制——《法哲学原理》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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