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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6/3 8:57:09
目录/提纲:……
(一)乡镇(场)和县直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二)提拔重用的科级干部
(三)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的科级干部
(四)信访反映较多的科级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科级干部
(一)廉政责任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
(三)诫勉谈话
(四)提醒谈话
(二)廉政责任谈话,由县纪委组织实施
(五)提醒谈话,根据信息来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分别组织实施
……
关于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
制度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是针对群众来信来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行政执法监察和各类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科级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科级领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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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反映、评议和建议等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二)任职廉政谈话。是指与提拔重用科级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搞好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
(三)诫勉谈话。是指与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科级级干部的谈话。谈话时应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提醒谈话。是指通过民声通道、县长热线、群众来信来访和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领导干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就此与相关科级干部的谈话。谈话时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早打招呼,早敲警钟,防微杜渐,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第六条 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
(一)廉政谈话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由县委、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进行谈话。
(二)廉政责任谈话,由县纪委组织实施。谈话形式以个别谈话为主,有计划、分批进行,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约谈或在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等工作期间进行谈话。
(三)任职廉政谈话,一般与提拔任职谈话一并进行,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共同组织实施;也可由县纪委单独组织实施。谈话方式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
(四)诫勉谈话,应在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进行,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五)提醒谈话,根据信息来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分别组织实施。谈话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严格履行必要的程序。任职廉政谈话,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廉政责任谈话、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分别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科室提出建议,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重要谈话报经县委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第八条 谈话人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谈话前要掌握了解有关情况,明确谈话内容,确保谈话具有针对性。谈话时,既要向被谈 ……(未完,全文共1721字,当前仅显示10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实行科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