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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公司油地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6/10 15:54:35

东胜公司油地工作管理办法
(2012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油地工作职责,理顺油地工作流程,规范油地工作标准,强化油地费用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油地工作主要包括油地关系协调、土地管理、地籍及档案管理、油区工作管理及专项工农费、征地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油地工作部和子分公司要本着既要分工明确、各有侧重,又要步调一致、高效运作的原则协调油地关系。
第四条 本办法对年度油地工作投资和成本的使用范围、执行标准、结算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油地工作部工作职责
5.1负责编报公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报公司工农费用的投资计划和成本预算,负责公司工农费用的控制、分析与考核,协助子分公司办理征地组报、土地办证手续。
5.2主要面向县区及以上级地方油区、土地管理等部门和重点乡镇开展工作,及时处理公司重大建设项目、重点施工工程及其重要工农关系,参与突发重大污染或工农纠纷的协调处理,负责征地费及县区政府费用的使用。
5.3对子分公司的油地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对子分公司工农费用的支出进行审核、登记、分析与考核,对子分公司的现场核查申请进行核查。
5.4对钻井工程进行督导,如涉及到作业、地面工程等方面的工农工作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06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000米深的钻机,井场临时用地不得超过7.12亩;6000米深以上的钻机,井场临时用地不得超过9.75亩。
②不出油(气)井临时用地:3200米深以下的钻机,井场临时用地不得超过8.4亩;4000-5000米深的钻机,井场临时用地不得超过10.12亩;6000米深以上的钻机,井场临时用地不得超过12.75亩。
③需要暂设钻井队临时房舍的,临时用地不得超过3.6亩。
④钻井工程施工时,应在井场征地范围内开挖泥浆池,井场征地范围内无法满足开挖泥浆池需要的,可按以下标准超出井场征地范围使用临时用地:3200米深以下钻机控制在0.3亩以内,4000-5000米深的钻机控制在0.8亩以内,6000米深以上的钻机控制在1.1亩以内。
7.2.2试(采)油作业施工临时用地
①小修作业用地,不得超过井场征地范围;大修作业架子绷绳用地以实际丈量为准,但除井场征地外临时用地不得超过1亩;
②大型酸化压裂用地除井场征地范围内用地外,临时用地不得超过2.65亩;
③需要暂设试油队房舍的,临时用地(包括料场在内)不得超过6亩;
7.2.3管线工程临时用地
①直径为159毫米以下的管线,机械施工占地不得超过8米宽,人工挖沟施工占地不得超过6米宽;
②直径为219、273毫米的管线,机械施工占地不得超过10米宽;
③直径为377、325毫米的管线,机械施工占地不得超过12米宽;
④直径为426、529毫米的管线,机械施工占地不得超过14米宽;
⑤直径为630毫米以上的管线,机械施工占地不得超过16米宽。
7.2.4架设线路工程临时用地
①电力线路6kV,每基杆作业面宽20米,长10米,两基杆间的走廊宽3米(特殊地形下可放宽到4.2米);
②电力线路35kV,每基杆作业面宽20米,长20米,两基杆间的走廊宽6米;
③电力线路110kV,每基杆作业面宽30米,长40米,两基杆间的走廊宽8米;
④电力线路220kV,每基杆作业面宽40米,长50米,两基杆间的走廊宽10米。
第八条 用地补偿标准
8.1永久征地补偿标准
8.1.1征地补偿费标准:基本农田、一般耕地、未利用土地分别按照亩年产值的30倍、20倍、10倍补偿。
8.1.2青苗赔偿费和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批准的标准执行。涉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上房屋拆迁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8.1.3耕地开垦费标准:基本农田10000元/亩、一般耕地8000元/亩。
8.1.4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原农转非村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社会保障补助费用标准8000元/亩。
8.1.5勘测定界费用标准:井场和进井路勘测定界费按每个拐点300元缴纳。
8.1.6征地管理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文件)规定,按照征地补偿费、青苗赔偿费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总额的2.8%计算。
8.1.7耕地占用税标准:执行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08〕137号)规定的标准缴纳。
8.2临时用地补(赔)偿标准
8.2.1钻井工程:井场临时用地补(赔)偿标准为年亩产值的1.5倍,其中征地范围外泥浆池用地按年亩产值的7倍进行补(赔)偿;临时宿舍用地补(赔)偿标准为年亩产值的1.5倍;不出油(气)的井,井架是活基础的,按年亩产值的7倍对泥浆池、井架基础占地进行补(赔)偿,不办理征地手续。
8.2.2管线施工:开挖部分临时用地按年亩产值的1.5倍进行补(赔)偿,除开挖部分其他临时用地按年亩产值的1倍进行补(赔)偿。
8.2.3污染用地:油水污染造成农作物当年绝产的,按年亩产值1倍补(赔)偿;污染后农作物仍有收益的,根据影响程度按比例补(赔)偿;油水污染造成农作物当年绝产并影响下年耕种的,按年亩产值1.5倍补(赔)偿。

第四章 现场核查
第九条 现场核查范围
9.1钻井工程项目用地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9.1.1有超出规定指标的边角地等需办理永久征地手续的单井或同台井井场;
9.1.2长度超过1000米的进井路;
9.1.3不出油(气)井临时用地及其它补(赔)偿;
9.1.4征地范围内有油田生产设施或有油田拥有使用权的项目用地;
9.2输油(气、水)管线需办理征地手续的项目用地;
9.3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站点永久性用地;
9.4管线、电力线路等地面工程施工临时占地超过60亩;
9.5项目涉及桥涵、水利配套设施、房屋、养殖池(塘)等价值超过2万元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价值超过1万元的其它地面附着物;
9.6污染面积超过20亩,或污染补(赔)偿费用超过5万元;
9.7单项桥、涵补(赔)偿超过3万元;
9.8 ……(未完,全文共7245字,当前仅显示254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东胜公司油地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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