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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不均兄弟斗气不养老,人民调解老人安度晚年

发表时间:2013/6/21 12:43:53

分家不均兄弟斗气不养老,人民调解老人安度晚年

2013年1月20日,漫湾镇保甸村森某的外孙陈某来到漫湾镇司法所,向司法所同志诉说了其外公森某无人赡养,有家不能回的境遇,并要求漫湾镇司法所给予调解。
森某今年83岁,共生育了四子两女。如此高龄老人,又有儿孙满堂,本该颐养天年尽享儿孙之福,可是为什么却无人赡养,有家还不能回呢?这事还要从20多年前说起,20多年前森某主持四个儿子分家,当时只有小儿子还没有结婚,森某和妻子王某就和小儿子一起居住生活,森某一家原来居住的房子也就留给了小儿子,并且在划分田地和山林的时候,森某出于小儿子要独自赡养两个老人的考虑,就把比较好一点的地块和山林都分给了小儿子,并且在面积上多分。可是森某万万没有想到,其他的三个儿子对自己的这种划分方式并不认同,只不过碍于父亲的威严和顾念兄弟手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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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一辈子才盖起来的老房子,那里已经不是他的家了,那里是老四和老四媳妇的家。从那天开始森某就未曾再踏入这个宅子一步。其他三个儿子也没有一个愿意赡养他。森某的两个女儿,大女儿的丈夫已经去世了,她也已经61岁了,也只是靠她的子女赡养她,二女儿又嫁得远,更是指望不上。无处可去的森某最后还是选择去投奔大女儿。森某在大女儿家一住就是两年。可是森某在大女儿家长住那也不是个办法,因为两个外甥常年在外打工,家里就只有母亲一个人,母亲也61岁的人了,身体也不怎么好,连自己都自顾不暇了,还要照顾自己的外公,况且交通也不方便,万一老人疼了病了连上个医院都是个大问题。听到这里,我们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当即受理了此纠纷。考虑到森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我们当即决定于次日前往保甸村委会进行调解。
2013年1月21日,司法所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在漫湾镇保甸村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老大、老二、老三均认为:老四在分家产时,已经多分得财产,父母亲的房子也由老四居住,当时已经口头约定过,父母由老四赡养,虽然同样身为儿子,他们分得的只是两个女儿的和原本就属于他们自己的土地和山林,他们并没有得到父母的财产。为此,他们没有赡养义务。森老汉依然应该由老四家赡养。况且森某年富力强时选择了和老四一起居住生活,而现在老了,不会劳动了,需要人照顾了,却要他们供养,这种做法他们都不能接受。而老四则认为:并不是自己赶走了父亲,是父亲自己选择要和三位兄长居住生活,既然父亲不愿和自己生活,这就不能怪自己了,再说了,自己虽然多分了财产,可是自己已经把母亲赡养到去世并把母亲安葬了,还赡养了父亲十多年,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再说了法律也没有规定赡养父母必须以享受财产为前提,都同样是子女,为什么我养了这么多年,其他人就不能养。我们也多次询问了森某本人的意思,森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再继续与老四居住生活。调解员认为,子女对年老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虽然四兄弟分家的时候父母就与老四共同居住生活,老四分得了森某夫妻俩大部分的财产且之后的13年内,老四也确实履行了赡养义务,但该行为不能免除其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赡养义务。其余三兄弟提出的其在分家时分得的财产较少且当时已约定父母由老四赡养,其不应承担赡养义务的主张,已经违背了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规定,况且,父母有自主选择与或不与任何一个子女居住生活的权力,这种权力的主张并不免除子女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说理、释法和说服教育之后,双方终于达成了赡养协议:森某的日常生活由大儿子负责照料,老二、老三、老四每人支付赡养费6000元,老四把面楼折价2000元作为住房补偿支付给森某,森某去世以后由老大负责安葬,老二、老三、老四每人承担2500元的丧葬费。协议签订当日,森某就被大儿子接到了家中。2013年4月2日,我们到森某家中进行了回访,森某对目前的生活现状比较满意,看到老人终于得以安享晚年,我们调解员心中的一块石头终于落了地。
中国自古以来就以“礼仪之邦”著称,“孝”不仅 ……(未完,全文共2532字,当前仅显示16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分家不均兄弟斗气不养老,人民调解老人安度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