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委主任、局长的任免
(四)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常委会各办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二)主任会议拟定草案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二)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决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处理办法
(四)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汇报
(五)对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六)决定组织视察和进行专门调查的方案
(八)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一)办公室职责
(二)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
(三)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四)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及财政预算科
(五)民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六)农业农村与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
(七)信访室
10、承办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
(四)以乡镇为单位成立代表小组,指导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五)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联系所在乡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六)印送有关刊物和资料,处理代表来信,接待代表来访
(一)分期分批邀请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召开有关工作会议和专题座谈会
(四)有关文件和资料
……
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程
(2003年2月26日祁阳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5日祁阳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1月28日祁阳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全面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我县的遵守和执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行使各项民主权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6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凡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依法撤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依照法律规定向“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和质询;
(六)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七) 依照法律规定,决定撤销严重违法乱纪和失职渎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任免权:
(一)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上述机关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县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的人选;
(二)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办委主任、局长的任免;
(四)根据主任的提名,决定常委会各办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任免;
(五)根据县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六)根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县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决定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常务委员会许可,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立即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_的措施,应当经常务委员会许可。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七日前,办公室应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必须请假。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 “一府两院”领导成员、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及县人大常委会各办委有关人员应按规定列席会议。必要时邀请全国、省、市、县人大代表,乡镇人大正副主席、街道人大联络组正副组长和专家学者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办公室在举行会议一个月前根据常务委员会
工作计划要求和各方面意见向主任会议提出建议;
(二)主任会议拟定草案;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第二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审议。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县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说明。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提案理由,提供具体方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可通知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到会就议案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有关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应到会
汇报情况,回答询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具体内容。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询机关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任免案按照《祁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规定表决。表决议案,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 ……(未完,全文共7741字,当前仅显示27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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