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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发表时间:2019/7/6 9:47:05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区人大代表)的联系,听取和了解区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保障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区人大代表作用,提高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_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同区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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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履职服务保障以及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可以通过邀请代表视察、调研、参加执法检查、走访、座谈、接待来访、参加代表小组活动、邀请列席会议以及电话、网络、寄送文件资料、信函等方式。
第六条 常委会建立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常委会的重要工作安排、重要活动情况,应当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主人》等形式,在***人大网等信息平台上及时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对区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由常委会或者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情况通报会,向区人大代表通报情况。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制度。常委会举行会议时,邀请区人大代表列席,听取区人大代表的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应当根据活动内容邀请相关的区人大代表参加。
第九条 常委会在审议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时,会前应广泛征集和听取区人大代表意见;督办过程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听取区人大代表对办理的意见和建议。组织重点督办时,应邀请提出议案建议的区人大代表参加,使其共同参与办理监督。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每年应当与5名以上区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应当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等直接见面的方式。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区代表小组活动,向区人大代表介绍常委会的工作情况,听取区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区人大代表人选,由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的选区和其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承担的工作统筹确定。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的区人大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区人大代表的具体服务联络工作。各代表小组协助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
第十五条 各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常委会安排做好常委会联系区人大代表的基础性工作,并组织好代表联系选民的活动。
第十六条 常 ……(未完,全文共1771字,当前仅显示11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