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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招领问题——事例与观点讨论稿

发表时间:2013/6/29 17:06:03

有偿招领问题——事例与观点讨论稿

小组成员:谷永浩,王仁和,陈从翔,宛舒,万世轩

事例1:
2012年6月12日,海口一茶艺馆领班小王在包厢内捡到近6000元现金,他将这笔钱完整无缺地交给了失主,也得到200元的“感谢费”。没想到,就因为这200元钱,他被失主妻子投诉到经理处,失主的妻子还打电话向南国都市报曝光。由于不想再因此生是非,当天晚上,小王将这200元“感谢费”还给了失主。
 6月12日下午,《南国都市报》的官方微博发起了“这样的‘酬谢’你会收吗?”的调查,有2万多名网友参与调查。其中84.7%的网友选择了“收,对方既然给了就收”;12.7%的网友选择“看情况,数目不多,推托不过就收”;仅有2.7%选择“不收,大恩不言谢,更何况这是原本就该做的”。
事例2:
2012年8月1日,济南长途汽车站。在出租车上捡到手机一周后,王彦芳终于和失主见了面。她将那部价值2000多元的手机还给失主,失主马上递过来5张百元钞票“表示感谢”。
  王彦芳有些尴尬,犹豫着要不要接受。从小就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王彦芳知道拾金不昧理所应当。作为济阳县的一名幼儿园教师,她现在也会教孩子们唱这首歌,教育他们做好事不该有所求。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4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叫不正当利益占有,就是犯罪;如果捡到物品,以此为由向对方索要报酬,那就是敲诈,同样也是犯罪。最后在民警的说服下,胡先生自知理亏,主动从身上取出钱包交给了民警。
 在民警的监督下,李女士检查了钱包内的物品。经核实,一金一银两个戒指和几十元现金一样不少。民警也
对胡先生的不良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
事例4:
2013年3月,胡先生前往银行付款,途中改线路用餐饭后上厕所,将现金包挂在门上打车回大丰,抵达发现包不见了,包里有现金31万多元。刚返程不到100米,草市街派出所来电,31万多元被人捡到了。
 “拾主”是名90后军人陈新伟,发现提包后,他立即追出来没有打开提包,直接送到派出所在派出所,他不愿留下电话回部队后,他没有提起此事他再三说“不用过来”接受致谢最后,在领导陪同下,他才来到了草市街派出所面见失主。
胡先生硬要塞给陈新伟2万元做报酬,陈新伟将钱推回到胡先生手中,婉言谢绝,“拾金不昧,这个是一个军人的觉悟。”
他山之石:
外国出租车司机对遗失物品的处理办法:
日本:按规定,凡是乘客遗失的大宗钱币,司机拾到归还可得到5%至20%的酬金。美国:捡到钱物是否归还由司机自行决定。不过一些州提倡返还,规定返还时间从1个月至12个月不等,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无人认领即归司机所有。
法国:失物若一年内无人认领可归出租车司机所有。
荷兰:失主认领钱物时必须送司机一束国花郁金香,以表谢意。多数失主还给司机适当报酬。贵重物品两年内无人认领归司机。奥地利:司机捡到物品后,上交车辆管理部门登记。
摩纳哥:当地媒体刊登失物招领启事,失主认领时需交给司机20%的酬金并且担负广告费;若半年后无人认领,归司机。

何为“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
这一典故出自《淮南子》里的故事:子路和子贡都是孔子的学生。一次,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人,事后收下一头牛的谢礼。孔子说:“鲁国一定会有很多人愿意救人于危难。”子贡为一个在外国沦为奴隶的鲁国人赎身,按照鲁国法律,他花费的赎金可以到官府去“报销”,但子贡却没有接受。孔子说:“鲁国不会再有人为别人赎身了”。《淮南子》对此的评价是:“子路受而劝德,子贡让而止善。”

观点交锋:
在有偿招领制度方面的讨论主要可以分为两个问题,即捡到他人物品归还时应不应当主动索取报酬和失主在主动提出酬谢时应不应当接受。
在网络上的各种观点中,坚持既不主动索取报酬也不收受酬谢的人数在总体中较少,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而且人们应当遵守的道德及社会责任,这种趋向在金额数量较少时尤为明显(即金额数量较少时多数人偏向不收取任何酬谢或仅收取象征性的酬谢)。他们同时认为,拾金归还是一种爱心之间的关系,经济利益交换的产生会玷污这样一种美德或道德,拾金分文不取意味着一种崇高理想,如果在道德上定立一个高标准则可促人向上,不满足于现有的道德标准,反之则会导致道德滑坡,宣扬这种理想使之成为保存中华传统美德的正能量;另一方面,拾金者若完全不接受报酬则容易得到失主及社会的信任,这种信任是不可能以物质利益衡量的,即使从功利角度来说,一个拾金不昧者长期也会由于他的美德获得远多于短期金钱报酬的利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于他们来说,被动接受报酬与主动索取并无实质区别,两者都意味着纯洁的道德责任对肮脏的金钱交易与诱惑的可耻屈服,而金钱欲望极易变质,有可能完全脱离奖励美德的初衷。
与这一部分人观点完全相反的则是认为拾金归还主动索取报酬是完全合理的观点。支持这种观点的人的主要理由如下:拾金归还者为失主确实减少了损失,拾金者也付出了一定劳动和时间成本,理应获得一定补偿;不索取报酬的拾金不昧过于理想化,人性是趋利避害的,必须对任何一种美德有所奖励,这样才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规范一种有偿 招领制度可以减少拾金不还的现象,提高社会效率,使拾金者与施主形成一种默认的契约关系,从结果上来说可以提高人们的公德心,这与传统美德中的“不昧”并不冲突;对失主索取一定报酬(即使是象征性的)从一定程度是对失主的一个教训,失主应对自己丢失财物负起一定责任,这样可以促使更多人谨慎保管财物;中华传统美德同样包括知恩图报、好人有好报的部分,由于社会上大多数人在道德上并不完美,我们的社会为了鼓励更多好人好事就应当让好人有好报,鼓励知恩图报;最后,从法理上来说,索取报酬在《物权法》上有法理依据, ……(未完,全文共10008字,当前仅显示23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有偿招领问题——事例与观点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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