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当兵服役是古今中外对公民的普遍要求
二、当兵服役是当代中国青年的光荣义务
(一)优抚待遇方面
(二)薪金、津贴、福利方面
(三)医疗、保险方面
(四)个人成长方面
(五)退役安置方面
三、当兵服役关键要履行好士兵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
(二)刻苦训练,熟练掌握并爱护武器装备
(三)努力学习政治,不断提高思想觉悟
(四)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五)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爱护公物
(六)积极学习科学文化,提高文化素质
(七)积极参加体育训练,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八)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军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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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课当兵服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2013年新兵教育电视授课)
新兵教育授课:当兵服役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文字稿
总参电子对抗旅政治部副主任 李晓明
新战友们,大家好!
当我们胸戴鲜艳的红花,走在锣鼓喧天的欢送人群中;当我们身着崭新的军装,走进向往已久的绿色军营里;当我们第一次唱响“我是一个兵”的时候,大家一定会感受到成为一名解放军战士的自豪和荣耀。作为一个老兵,我衷心地欢迎你们,并送上我真诚的祝福。但战友们是否意识到,光荣当中蕴含着神圣的义务,荣誉之下连接着沉甸甸的责任,从我们告别父母、走进军营的那一刻起,我们的梦想与人生,就已经与国家的发展、民族的兴旺紧紧地联系在一起。
一、当兵服役是古今中外对公民的普遍要求
古往今来,军队和
军人在战争与和平的交替中始终扮演着关乎国运民生的重要角色。无数将士为了国家和民族在刀光剑影中奋勇拼杀,在枪林弹雨中毅然前行,马革裹尸、血洒疆场,尽显生命的辉煌和精神的崇高。“风尘三尺剑,社稷一戎衣。”从军报国一直是人类的普遍社会要求和主流价值取向,立志从戎、保家卫国始终是热血青年的神圣选择。
1.国无防不立,民无军不安。在人类历史上,自从有了国家,便有了国防,军队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4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农闲受训外,一生要服两次兵役。元、明、清时期,主要实行世袭兵役制,凡“壮士及有力之家”都列为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服役。国外也是如此。美国现行的是全志愿兵役制,也就是由军队进行招募,符合条件的年轻人志愿报名入伍,但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年满18岁的男性青年必须进行征兵登记。俄罗斯现行的是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年龄在18~27岁的男性公民,除获得免征权或缓征权之外,都必须按征召服役。在韩国,18~35岁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都必须服兵役,根据身体健康状况分配到不同兵种,服役期限通常2年左右。有的国家从自身安全实际出发,实行全民皆兵式的兵役制度。比如,以色列兵役法就规定,凡18~29岁的男性公民和18~24岁的女性公民,无特殊情况均应服义务兵役。瑞士联邦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主要通过民兵制补充,每名男子都必须服兵役。一位瑞士外交官这样说,瑞士公民迈出右脚是公民,迈出左脚就是战士,从国家领导人到普通公民,都要接受国防教育,进行军事训练,随时都在准备打仗。
3.拒服或逃避兵役,法理不容。依法征集兵员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当今世界各国对拒绝服役或逃避兵役的,也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美国
动员法规定,年满18岁者自生日后30天内必须到兵役机关登记,否则将处以5万美元的罚款,且不得担任公职和享受各种社会福利待遇与保障。法国国民役法规定,年满17岁不参加兵役登记者,将被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接到入伍通知拒不报到者,判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罚款。在韩国,逃避兵役是全社会的道德禁忌,自己或家人逃避兵役成为一些明星艺人、政界人物“事业”的终结线。近几年,柳承俊、MC梦等多名明星艺人因逃避兵役遭政府封杀,为广大民众所不齿。韩国兵役管理局去年10月发布一份报告供国会审查,揭露过去5年间33名公共部门、国立大学和地方政府主管的后代为逃避兵役而放弃韩国国籍。这意味着他们的政治生涯基本结束。由此可见,依法服兵役只有应尽的义务,没有逃避的权力,人人都不能例外。
二、当兵服役是当代中国青年的光荣义务
我军是新型的人民军队,是保卫祖国的钢铁长城。加入到这个先进行列,成为一名革命战士,历来是有志青年的向往和追求。战友们从五湖四海走来,汇聚在火红的“八一”军旗下,就意味着肩负起党和人民的殷切期望,延续了革命军人的无上荣光。
1.当兵服役是法律规定公民的应尽义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这就从国家根本大法的高度,明确了公民从军的义务和报国的责任,赋予了当兵服役庄严神圣的法律意义。依据《宪法》有关规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兵役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兵役制度。1955年7月,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兵役法》,标志着我国义务兵役制度的正式施行。进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起国家对《兵役法》多次进行修改。1984年5月,我国把单一的义务兵役制度,改为以义务兵役制度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1998年、2009年,又先后在士兵服役期限、退役安置政策等方面作了重大修改,使兵役制度不断与世情国情军情的发展变化相适应。201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为确保兵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我国《刑法》规定,“对现役军人拒绝服兵役,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我军《纪律条令》也对违反当兵服役的行为作出了惩处规定,“义务兵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且经常拒不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擅离部队累计30日以上,或者无故逾假不归累计30日以上的,应当除名。”由此可见,服不服兵役,绝不能凭个人好恶而定,更不能视为儿戏,这是一个守不守法、尽不尽义务的大是大非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参军入伍是向国家作出践行法律规定的郑重承诺,是对履行公民兵役义务的 ……(未完,全文共8684字,当前仅显示237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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