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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针对日本政府非法“购买”钓鱼岛开展对日斗争情况

发表时间:2013/7/15 8:56:31
目录/提纲:……
一、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二、日本政府非法窃取我钓鱼岛的历史过程
三、党和政府为维护钓鱼岛主权开展了坚决斗争
一是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二是外交协商,和平解决
三是维护主权,坚定不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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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针对日本政府非法“购买”钓鱼岛开展对日斗争情况
形势教育参考材料

9月10日,日本政府不顾中方的强烈反对,悍然宣布“购买”钓鱼岛及其附属的南小岛、北小岛,实施所谓“国有化”,这是日方公然侵犯中国领土主权、伤害中国人民感情、损害中日关系的又一严重事态。中国政府和人民表示坚决反对和强烈抗议,并将根据事态的发展,采取有力反制措施,有效维护国家主权。

一、中国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简称钓鱼岛)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有史为凭、有法为据。钓鱼岛从来就不是什么“无主地”,中国是钓鱼岛等岛屿无可争辩的主人。

(一)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并利用钓鱼岛。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我国人民进行捕鱼、采药、避风、休息等活动的场所。我国关于钓鱼岛的最早记载可追溯到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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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友仁(Michel Benoit)于1767年绘制出《坤舆全图》将钓鱼岛标注在中国沿海部分,并用闽南话注明发音。1811年英国出版的《最新中国地图》明确钓鱼岛为中国领土。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

(四)钓鱼岛是中国大陆架在海底区域的自然延伸。从水深和海底地形看,钓鱼岛位于我国东海边缘,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自然延伸”法则,钓鱼岛是台湾岛的附属岛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大陆架划定界线不应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而琉球群岛与钓鱼岛之间冲绳海槽最大水深达2940米,它把琉球群岛与钓鱼岛在海底区域海床和底土上截然分开,日本与钓鱼岛没有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关联。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和我国台湾岛均在水深200米的中国大陆架上,中国对钓鱼岛拥有无可争议的合法主权。

(五)国际有关条约均认可中国对钓鱼岛行使主权。19世纪末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任何异议。1895年,日本通过甲午战争,强迫清政府签订不平等《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非法窃取钓鱼岛。1943年12月,中、美、英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日本要将窃取于中国的包括东北、台湾、澎湖列岛等在内的土地归还中国。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同年8月,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宣布无条件投降,这就意味着日本须将台湾以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岛屿归还中国。

二、日本政府非法窃取我钓鱼岛的历史过程

长期以来,国际社会一直承认钓鱼岛主权属于我国,并不存在所谓的钓鱼岛问题。1884年,日本那霸居民、实业家古贺辰四郎首次登上钓鱼岛,随后提出开拓钓鱼岛的请愿,但被冲绳县知事拒绝。1885年后,冲绳县知事多次上书日本政府,要求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归其管辖,日本政府未作答复。甲午战争后,日本强迫清朝政府签订《马关条约》,攫取了台湾及附属各岛屿。1945年日本战败,台湾岛重新回到祖国怀抱。这一期间,各种国际文件均明确指出,台湾及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周围岛屿归中国所有。1946年1月29日,美国发布的《联合国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67号》,明确规定了日本版图所包括的范围,即“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而钓鱼岛则位于北纬25°58′10″以南的我国东海海域内,根本不在第667号训令规定的日本版图范围。然而,日本政府作为战败国在将冲绳交美国托管时,却把本来附属于台湾岛的钓鱼岛交付美国作为靶场使用,为日后引发钓鱼岛主权争端埋下了伏笔。

1951年,日本同美国等国家签订片面的“旧金山和约”,将琉球群岛(即现在的冲绳)交由美国管理。1953年,美国琉球民政府擅自扩大管辖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裹挟其中。1971年,日、美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又擅自把钓鱼岛等附属岛屿列入“归还区域”。此后,钓鱼岛等岛屿处于日本实际控制之下。日方声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中,除赤尾屿属“国有”外,其他岛屿包括钓鱼岛本岛均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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