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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和联系代表工作实施办法

发表时间:2013/8/6 9:29:36

昌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和联系代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同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及时广泛地听取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_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_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_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代表是我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依法享有提出议案权、审议权、表决权、质询权、选举权、罢免权、建议权、列席会议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等权利。受全市人民的委托,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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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条 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在生产、生活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广大群众作出表率。

    第十一条 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与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按大会要求划分代表团,在大会主席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单位或行政区域,将市人大代表划编若干代表小组。推选组长、副组长,在乡(镇)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街道工 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代表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_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组织就地视察、调查,协助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推进工作;

    (三)同选区的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展“议政日”活动。

    第十五条 市人大代表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对违反社会治安、社会公德以及违反国家及我市有关市容市貌、物价、计量、交通、公共卫生管理等法规、规定和市人民政  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等行为,可出示人大代表证予以劝说和制止,劝说、制止无效的,代表可向执法部门反映,执法部门应根据代表的反映及时进行查处,并将处理情况通报该代表。

    第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每季度至少一次。

    第四章 市人大常委会同代表的联系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就本行政区域的重大问题,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座谈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并根据情况邀请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代表进行视察。视察方式可以组织部分代表集中视察,也可以委托乡镇人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分散组织就地视察。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人事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议程,安排代表视察,了解情况,为出席大会做好准备。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审议重要议案以及做出重大决议或决定前,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进行评议工作、法律考核、专题调查、视察活动时可就地邀请有关代表参加,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主任、副主任分片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制度。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要经常深入各乡镇、街道和代表小组,了解情况,指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每年要安排一定时间,走访人大代表,了解代表的工作情况,征求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和来信来访,重要的代表来信来访,应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或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接待处理,涉及重大问题应及时报 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由主任或副主任接待或批办。

    第二十五条 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刊物等材料应及时发给代表,使代表能够及时了解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 ……(未完,全文共3784字,当前仅显示191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和联系代表工作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