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造成“耕者有其田”制度受损的真实原因并非土地流转,而是农地承包制度
二、农民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是合理合法的,土地流转具有现实意义
三、难以通过“双置换”的实施确保“耕者有其田”制度的稳定
一是阻止事实上的农地私有,建设集体所有
二是鼓励进程农民彻底放弃土地,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创造条件
三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为耕者有其田提供_保障
二是城乡制度方面也存在差异
三、完善多项制度以配合农村土地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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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制度损害的原因分析
徐祥临日前在《学术前沿》发表的《耕者有其田”制度背后的隐性危机》一文中就指出,当前我国
农村土地制度正在发生质的改变,主要表现是,地主在土地流转的名义下悄悄地复活,耕者有其田制度正在受到损害。必须重新认识“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内涵及优越性,反对农村土地私有,防止深层制度危机。
在此,徐祥临教授的判断并没有错,当前我国耕者有其田制度是在受到损害。但是这种损坏是由土地流转造成的吗?此外,农地流转的农民究竟是被动的还是主动的成为地主,其流转收益应该归谁所有,这些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由此重新来评定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
一、 造成“耕者有其田”制度受损的真实原因并非土地流转,而是农地承包制度
徐祥临教授在文章一再强调土地流转对耕者有其田制度的根本性损害。诚然,土地流转使得部分农户失去土地,成为地主。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土地流转都是有年限的,农民只是暂时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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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剩下老两口,还有大量的土地,有的农户
结婚娶妻生子,十几年下来,人均土地严重不足。每年都有大量的农户找到基层领导,要求重新分配土地。可以说,现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分配制度才是造成“耕者有其田”制度遭到损害的关键所在。此外,从理论上看,农村流转反而能促其“耕者有其田”制度。少地的农户可以通过流转获得多地农户的土地。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调查到几乎不可行。因为,基本没有农户愿意为本来无偿就可以获得的承包地支付额外的费用。
二、 农民获得土地流转收益是合理合法的,土地流转具有现实意义
徐祥临教授在文中指出,在市场经济理论中,地租就是土地要素的报酬,在财富分配中归土地所有者占有。因此,他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者得不到任何经济利益,而农户作为土地承包者却可以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利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悄悄发生了改变。从徐祥临教授的观点来看,地租应该归土地所有者所有,因此土地流转的收益也应该归为集体经济组织。
诚然,土地管理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如何确定成员资格来明确土地的所有者一直是颇有争议的话题。如果将流转收益归农村集体所有,是不是意味着作为村集体财产,由集体成员平均分配?等等这些问题都难以解决。而2007年的《物权法》已经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用益物权属于物权的一种,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法定的用益物权在农民土地流转中给予了有效保护。在农地出租过程中,农户只是将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出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仍在自己手中。依据《物权法》,农户显然应该获得应得的收益。从这个角度来看,出租形式的农地流转依然是“耕者有其田”,农户只是暂时放弃了使用权而已。而据此判定农民即是“地主”说服力不足。
再者,正如徐祥临教授所言,土地流转提高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我们也认为在当前,在坚持土地流转三大原则的前提下,在当前农村劳动力逐步老龄化,农村空心化的形势下,合理有序的流转土地是十分必要和必须的。
三、难以通过“双置换”的实施确保“耕者有其田”制度的稳定
在文中,徐祥临教授对“耕者有其田”制度的内涵及优越性进行了十分详尽的说明和分析。的确,在当前大环境下,我们必须形成坚固的以小农为基础的金字塔式社会结构,从而确保农村稳定和发展。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则是形成稳固结果的一个根本。如何确保“耕者有其田”制度的稳定,徐祥临教授提出三点:一是阻止事实上的农地私有,建设集体所有。二是鼓励进程农民彻底放弃土地,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创造条件。三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为耕者有其田提供_保障。在第二点中,徐祥临教授充分肯定了“以承包地换社保,以宅基地换住房”的经验。对此,笔者认为这一被称作“双置换”的做法,在大范围内能否推广值得商榷。
2006年,成都温江区最早开始了“双置换”制度,认为实行了农民和政府的双赢,之后迅速在我国推广。但是,由于各地的宣传、推进形式、客观环境的改变,很多地方推行困难。2008年,重庆市九龙坡在西部地区率先进行“双置换”试点。虽然实施了这些优惠政策,但很多农民仍然觉得用“土地换城市户口”并不划算。这项试点工作推行一年多后,终因对农民吸引力不足而不了了之。2010年《半 ……(未完,全文共3497字,当前仅显示176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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