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税务/毕业论文/文教论文/>>正文

税务论文:单一税种涉税处理的问题初探

发表时间:2013/8/18 11:46:46

单一税种涉税处理的问题初探
—以营业外收入为例


摘要: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营业外收入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进行配比。在现实社会中营业外收入涵盖范围很广,因此在会计核算上,营业外收入的涉税处理也较为复杂。本文结合税收政策,将营业外收入与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结合起来进行探讨分析,对营业外收入形成系统的涉税处理方法
关键词:地方税;涉税处理;营业外收入;流转税;企业所得税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about single ta* on treatment
- A case study of non-operating income

Abstract: The operating income refers to production and operation activities not directly related to all income. Non-operating income not spen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81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行固定资产盘点的时候,实存数大于账存数,实物多于账面。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又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 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属于处置不动产而取得的收益,是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营业税条例中第一条的“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处置设备等属于货物范畴的,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又区分不同情况。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 销售额*4%÷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既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4.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企业债务重组中,既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也不存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5.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一般来说,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政府补助是直接针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补贴,则应当并入应税劳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另有规定除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 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6.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 作为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对于净收益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如果企业对外交换时涉及到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换出则需要按上述规定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均为5% ;如果对外交换时涉及到货物或者动产的换出,则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7. 捐赠收入。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所以,接受捐赠的人并未向捐赠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情节,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缴纳营业税。
8. 违约金(罚金)收入。企业违约金收入属于非经营性偶然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范畴,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未完,全文共6487字,当前仅显示22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税务论文:单一税种涉税处理的问题初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