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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9/4 11:26:37
目录/提纲:……
(二)项目核准信息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一)项目基本信息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招标投标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中竣工验收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一)企业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资质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发布
(三)项目业绩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五)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人员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执业资格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三)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四)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一)不按时公开项目信息的
(二)不及时公开和更新信用信息的
(三)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
……
郏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县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及时规范发布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将信用信息作为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的工具。

第四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项目的范围为2010年1月1日以来使用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项目从业单位及项目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

第五条 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审批信息、建设管理信息、项目从业单位信息、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土地使用权审批和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的项目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关于项目审批信息公开

(一)项目审批信息:项目建议书批复结果信息、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结果信息、初步设计方案批复结果信息、节能评估审查批复结果信息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规划选址意见批复结果信息由县规划部门发布;用地批复文件结果信息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结果信息由县环境保护部门发布;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属县重点项目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二)项目核准信息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第十五条 关于项目建设管理信息公开

(一)项目基本信息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招标投标信息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三)征地拆迁信息中征地信息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拆迁信息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发布。

(四)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

(五)施工管理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完成情况每六个月发布一次。

(六)合同履约信息由建设单位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其中建设单位按合同支付资金信息每六个月发布一次。

(七)质量安全检查信息由质量监督机构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八)资金管理信息中资金拨付情况由财政部门发布,资金使用情况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工程款支付情况每六个月发布一次。

(九)交(竣)工验收信息中竣工验收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关于项目从业单位信息公开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住房建设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发布,其他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七条 关于项目从业人员信息公开

(一)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中的荣誉证书应为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颁发的证书。

(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八条 关于土地使用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开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结果信息、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九条 关于矿业权审批和出让信息公开

探矿权审批信息、探矿权出让信息、采矿权审批信息、采矿权出让信息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托信息公开共享专栏,公开工程建设领域建设作业主体资质、项目业绩、信用评价、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关于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二)资质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和资质管理部门发布。

(三)项目业绩信息由行业主管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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