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仰的可能
——读《法律与z-教》有感
读《法律与z-教》有感3600字
在庄严的法庭上,法官向证人问道:“你在全能全知的上帝面前发誓,你尽其所知,所述之言纯属实言并且无任何隐瞒。”证人左手持《圣经》于胸前,举起右手宣誓:“我发誓,上帝保佑我所言属实。”询问及宣誓的二者,都信仰z-教的神圣力量。
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除了成都外,没有法庭宣誓的制度。立法和司法,参考社会习惯,但没有依托于z-教信仰。法律信仰在我国是否可能,带着这样的疑问,我阅读了《法律与z-教》一文。本书认为,法律与z-教是两个不同然而彼此相关的方面,是社会经验的两个向度——在所有社会,尤其是在_社会,更特别是在今天的美国社会,都是如此。尽管这两方面之间存在紧张,但任何一方的繁盛发达都离不开另外的一方。没有z-教的法律,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主义。
没有法律的z-教,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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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法律的信仰来源是什么?
二、法律信仰的来源
早在希腊的城邦国家,法律即有浓厚的z-教色彩,中世纪法律与z-教的关系更是展现了人类文明史上最丰富最光辉的一页。直至近代,法律与z-教的关系体现为法律z-教属性的逐步淡化并相互独立各成体系。在本书梁治平先生的代译序《死亡与再生:新世纪的曙光》中就说到,“_文明始于希伯来,希伯来的法律与z-教史不分的。 摩西五经》所记载的,既是上帝的诫命,又是人间的法律,这就是律法。在_文明的这一时期,法律与z-教共享同一种仪式、传统,且具有同样的权威和普遍性。”伯尔曼在导言中也说到, 实际上,法律不断演进的观念,它的跨越许多世代而有机发展的观念,本身就是植根于犹太教和基督教的z-教观念。”_社会中对于法律的信仰,正是根源于法律和z-教错综复杂又相依相偎的关系。
z-教与法律这样的_与融合,使法律获得了一种神圣性。z-教法典就是世俗的法典,尊重法典也就是尊重z-教的价值,这样的法典具有不可抗拒、不可挑战性,法律的z-教性就成为法律被信仰的一个基础即是终极信仰的一致。虽然现代社会法律的z-教性慢慢淡化甚至丧失,但_社会对于法律的信仰习惯已经形成且难以动摇。“即便在那些严格区分法律与z-教的社会,它们也是相辅相成的——法律赋予z-教以其社会性,z-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法律与z-教彼此分离的地方,法律很容易退化成僵死的法条,z-教则易于变成狂信。”而在我国,法的起源学说众多。但不可否认,对法的信仰有来源于神权的因素。夏商两代非常敬鬼神,当时奉行的是“恭行天罚”、“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把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法律的实施则是代天行罚,替天行道,这就为统治者的统治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其施行的法律也就具有了神圣性。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更显著的特征是礼法结合,礼与法的相互_和融合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核心。近代以前,我国传统法的宗法氏族血缘特征非常明显,统治者将自己作为“天”的化身,借助儒家文化的“天人合一”、“大一统”赋予法的合理性来源。一定程度上,伦理观背景下孕育而生的整个儒家学说,代替了_的z-教角色,也因此中国传统社会中的法律并不具有显著的神圣性(并非不具有权威性)。传统的中国人从来就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而是处于一系列伦理关系中的特定身份人。他的一生就是为了尽到符合自己身份的责任,维持伦理秩序的和谐与稳定。传统的中国人从来就不知道也不企求另一个世界有一个万能的、神圣的上帝,人们在现实世界中信仰权威。
在_了封建制度后,没有了z-教、伦理的权威加持,在民主法治进展到如此程度的当代社会,法律的信仰问题又应该如何?
三、法律被信仰的可能性
在中国社会,中国最初的法律制度的形成从来就不是一个与z-教必不可分过程。正如费正清先生在他那本开拓性著作《美国与中国》中这么概括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国人不把法律看作社会生活中来自外界的、绝对的东西;不承认有什么通过神的启示而给予人类的‘较高法律’。摩西的金牌律是神在山顶上授予他的,但孔子只从日常生活中推究事理,而不求助于任何神灵。他并不宣称他的礼法获得什么超自然的认可。他只是拐弯抹角地说这些礼法来自自然领域本身的道德性质来自这个世界,而非来自人类无从认识的另一世界。”近代中国法制处在逐步完善时期,唤起民众对于法律的深度认可即对于法律的信仰,就不能完全照搬_z-教背景下的道路。苏力认为,法律信仰“ ……(未完,全文共3691字,当前仅显示186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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