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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3/11/22 9:35:49
目录/提纲:……
一、官员问责:走向制度化
(一)问责制的正当性
(二)问责实践
二、行政问责:原则和规则
(一)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二)问责制的运行规则
三、官员问责:运行机制
(一)问责机制:以内容为视角
(二)问责机制:以时间为视角
(三)问责机制:以组织为视角
……
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傅思明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课程前言
大家好!今天我们就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这一个专题讲座。在问责问题上我们常常看到政治家经常说的一句话,政治家常常说他要对历史负责,他要对未来负责。这个话听起来有点大话,恰恰问责制才使得责任从空谈变为了现实。今天作为一个官员应该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和训练,因为今天每一个官员都已经被纳入到公共问责制的框架中来,官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弄的不好,他不仅关乎自己的形象,还关乎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问责这样一个动力机制恰恰使得领导干部在平时的工作中其权力的预防、出错、出事、出大事。也正是因为问责才使得领导干部真正的,并且主动地去工作,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正是在这一点上,2008年党的十七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_改革意见》就指出:“健全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
去年5月,我们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在这个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实行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今天我们正在加快推行对主要官员的问责制度。
而今年6月3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出台加大了对问责的力度,规范了问责的程序,而且实现了党政领导干部一体问责,问责面前一律平等的要求。
那么今天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到底有哪些亮点?就此我想讲述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我们首先来谈谈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在我们国家是怎么从个案走向风暴,今天走向制度化的道路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10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而在问责问题上,朱总理有一段自述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我们大家还记得这个案例。2001年,江西万载小学发生的那次爆炸事件,许多媒体认为爆炸是由于学校勤工俭学生产爆竹引起的。由于这次爆炸正好发生在全国两会期间。
所以那一年的3月15号朱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英国电视台记者就问他,请问您是否真的认为江西一所小学校是由于一个脑子有问题的人背了两袋子鞭炮炸毁了。我想我们当时肯定在看电视直播,如果你工作忙没有时间看电视,后来肯定看了文字报道。今天,我把朱总理关于英国电视台记者这一问题的答复的文字全部搬到屏幕上。因为我们认为朱总理如何回答外国记者的问题其实是我们今天官员问责制教育的经典案例。
我们来重温一下,当时朱总理立即回答对江西万载小学发生的爆炸事件,我的心情很沉重。发生这件事情国务院没有尽到责任,我感到心情沉重,应该进行检讨。你看我们的总理一出来回答外国记者的问题是不是一个神经病人炸学校,一开始就是两个心情沉重,一个国务院没有尽到责任,一个自己要检讨。这体现的是什么责任意识呢?我们的总理肯定不会像有的同志这样思考,一个地方发生矿难,我哪知道?一个地方发生火灾,我是市长,我哪知道这个地方会发生火灾?我们的朱总理肯定不会思考时回答,记者说江西那个地方发生爆炸,我一天到晚住在北京我哪知道那里会发生爆炸,我们的总理肯定不是那样思考的。而是江西那里发生爆炸,国务院没有尽到责任,我自己要检讨。
爆炸发生以后,公安部派出专家调查组,他们正式的调查报告我前几天已经向报界宣布,在我讲话以后有少数媒体认为这次爆炸是就是学校生产爆竹引起的,不同意我的看法,对此我要求公安部长贾春旺再派一个专家调查组到江西去进行微服私访。他们回来以后给我的报告说,该校在1999年的确搞过勤工俭学,但2000年就已经停止了这个活动。你看总理以下还陈述了事实,而且还搞了微服私访。
接下来总理继续说,我认为不管事实如何,国务院和我本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你看总理说的是江西那里发生爆炸,不管事实如何国务院和我个人都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体现的是一种什么责任理念呢?我们讲继续调查这件事情使它水落石出到目前没有否定原来的结论。
朱总理最后说,我今天向全国人民承诺一定从这件事情吸取足够的教训,完善和重申已经制定的法律,绝不允许学校进行有生命危险的劳动,如因此导致生命损失一定将县长、乡长、镇长立即撤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省长也应给予行政处罚。你看我们的总理回答记者的问题他从头到尾回答的是责任、问责,他说江西那里发生爆炸,国务院没有尽到责任。他说江西那里发生爆炸,不管事实如何,国务院和我本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说以后如果发生这样的生命损失,那么县长、乡长、镇长立即撤职,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省长也应给予行政处罚。
实际上就在这一年3月15号答记者问以后,过了一个月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颁布实施,它的第15条就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实际上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立法其实恰恰是经历了2003年非典的教训。
我们首先党内立法展开,非典结束以后2004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台。2004年,《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颁布。其中,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引咎辞职九种情形规定在《辞职暂行规定》中。
而在我们地方立法层面也值得我们大家注意,早在2003年《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它是国内第一个政府行政问责的办法。2004年,《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是国内第一个省级首长问责的办法。2003年,首钢集团颁布《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规定》,成为推行问责制度的国内第一家国有企业。随后,我们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个地方的政府都在通过立章吏治去在制度化。
而在党内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基础上,统一立法也在展开。2006年1月1号,实施的《公务员法》对于公务员的问责有了明确的制度规定。而今年6月30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对于党政领导干部一体问责以及问责的原则、问责的方式、问责的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
而在这里也值得我们注意,问责它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我们说问责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党纪政纪处分也不能代替问责。问责以后如果有必要也可以给予党纪整纪处分。当然,问责以后也并不都要给予党纪整纪处分。
关于这一点,我们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四条这样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非常明确地表明问责与党纪整纪处分的正确关系。
实际上在今天的中国,在原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公务员法》颁布以后,我们国务院又制定了《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党纪整纪处分有了较为完整的规定。而近年来,一个一个问责的案例催生了问责这项制度,而问责这项制度它和对党政领导干部党纪整纪处分是并行的关系。同时也可以交叉。
二、行政问责:原则和规则
那么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到底应该如何问责?这就是我们要谈的第二个问题,那就是问责应该贯彻哪些基本原则?问责的运行规则是怎样的?实际上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有的同志存在一些误区。比如说两列火车相撞事故发生了,老百姓的生命受到了伤害,我们有的同志说两列火车相撞,假如说我是铁道部长我哪儿知道,我是铁道铁路局的局长我哪儿知道?当我们思考我哪儿知道的时候,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如果我们要问责他,那就是冤枉他了。那问责它的原则和规则到底是怎样的呢?是不是冤枉一个领导干部了呢?
(一)问责制的基本原则
我们首先来考察问责的基本原则。按照《党政领 ……(未完,全文共17204字,当前仅显示309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干部学习讲稿:官员问责制的理论与实践——《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