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监察局案件检查业务流程和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明晰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提高所办案件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业务流程及相关规定。
一、线索受理
第一条 实行案前会审制度。承办室召开室务会对案源线索进行认真分析,寻找线索突破口。
第二条 室主任确定调查组成员,明确主办人和协办人。主办人和协办人应严格按照《常熟市纪委、监察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责任制度》的规定职责认真开展工作,注意办案的b_m纪律和回避制度。
二、初步核实
第三条 调查组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3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制作立案决定书及时送达有关单位。
四、调查
第十二条 向被调查人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调查组研究制定调查方案,报室主任批准后展开调查。
若需要暂予扣留、封存有关物品、资料和非法所得时,必须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对扣留封存的物品,承办室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期限不得查过办案期限。
若需要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人在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在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后,分别填写《查核银行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若认为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的,由本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组织意见后决定,并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送达所在组织;停止党外职务的,由本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
若需要使用“两规”“两指”措施,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严格按照批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委、局机关关于“两规”“两指”的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调查组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派专人负责同被调查人进行错误事实核对,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若经调查证实属于反映失实的案件,由承办室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讨论批准后销案,并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 实行一案双报告制度。承办室召开案件讨论会,对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进行定性量纪,对案发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调查组根据讨论意见,分别写出调查报告和案发原因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组织口头通报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并书面送达案发原因分析报告,征求意见。对案发原因分析报告在审理结束后,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可采用《纪律检查建议书》或《监察建议书》等形式,督促案发单位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调查中若发现被调查人同时又触犯刑律,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制作案件移送书,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实行案中内审制度。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由承办室非调查组人员进行室内自审,并向调查组提出具体意见,进一步完善案件质量。
第十八条 室主任检查案件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由调查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二十条 对于在调查过程中暂予扣留、封存的有关物品、资料和非法所得,调查组先征求室主任意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按规定 ……(未完,全文共2343字,当前仅显示148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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