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税务/服务/综治/>>正文

区局纳税服务综合平台咨询问题汇编

发表时间:2014/2/8 15:29:05
目录/提纲:……
一、征收管理6
问题三、财库银三方协议如何办理?7
问题四、目前,可以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的银行有哪些?7
问题五、U棒补办或序列号更新后,还需要做哪些操作?8
二、增值税8
问题二、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收缴款书抵扣时限有何规定?9
问题三、海关进口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从何时开始执行?9
问题四、海关票采集时,进口口岸代码如何填写?9
问题五、上月采集报送的海关票信息,本月为何没有稽核结果?9
问题九、什么情形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未按期申报抵扣可以申请抵扣?10
问题十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如何办理认定手续?11
问题十二、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监管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如何处理?12
问题十五、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是多少?13
问题十八、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13
问题十九、小微企业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申请?14
问题二十一、融资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小汽车能否抵扣?14
问题二十二、因水灾造成的存货毁损,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15
问题二十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15
问题二十五、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分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16
问题二十七、申请“农业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事项需要提交哪些资料?17
问题……
2013年下半年度区局纳税服务综合平台咨询问题汇编
纳税服务中心(纳税服务科)编制
2014年1月

一、征收管理 6
问题一、申报表显示应纳税额为一元,税款是否为零? 6
问题二、总分机构都设在上海市内,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还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7
问题三、财库银三方协议如何办理? 7
问题四、目前,可以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的银行有哪些? 7
问题五、U棒补办或序列号更新后,还需要做哪些操作? 8
问题六、因业务量扩大,申请退出一机多卡,自行开票,需如何办理? 8
二、增值税 8
问题一、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是否有抵扣期限? 8
问题二、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收缴款书抵扣时限有何规定? 9
问题三、海关进口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从何时开始执行? 9
问题四、海关票采集时,进口口岸代码如何填写? 9
问题五、上月采集报送的海关票信息,本月为何没有稽核结果? 9
问题六、出售还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补缴进口增值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能抵扣吗? 10
问题七、收到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10
问题八、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10
问题九、什么情形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未按期申报抵扣可以申请抵扣? 10
问题十、收到免税企业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11
问题十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如何办理认定手续? 11
问题十二、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监管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如何处理? 12
问题十三、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12
问题十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12
问题十五、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是多少? 13
问题十六、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低于2万元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 13
问题十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那么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享受免税? 13
问题十八、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13
问题十九、小微企业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申请? 14
问题二十、小规模超标划转的销售额标准是指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还是累计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 14
问题二十一、融资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小汽车能否抵扣? 14
问题二十二、因水灾造成的存货毁损,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15
问题二十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15
问题二十四、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专用设备具体指哪些?用于认证发票的扫描仪是否属于该范围? 16
问题二十五、销售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是否可以分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16
问题二十六、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的企业,对免税和非免税产品核算不清,怎么处理? 17
问题二十七、申请“农业专业合作社增值税减免”事项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17
问题二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18
问题二十九、企业购买的小汽车,7月份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8月份是否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18
问题三十、代垫运费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19
问题三十一、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认证后抵扣应填在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次? 19
三、营改增 19
问题一、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19
问题二、本市企业在外省市提供设计服务并缴纳了增值税,该增值税额是否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抵减? 19
问题三、广告代理属于营改增范围吗? 20
问题四、_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转让技术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20
问题五、_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20
问题六、广告设计和广告制作业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21
问题七、境内单位向_单位提供的技术咨询是否免征增值税? 21
问题八、个人提供运输服务,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哪些税? 21
问题九、境内单位向_单位提供货物实体在境内的检测服务,是否享受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 22
问题十、收到两张由税务机关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分别为3%和*,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22
问题十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收货人,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吗? 22
问题十二、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现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是否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22
问题十三、兼有销售货物和属于营改增范围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达到多少必须划转为一般纳税人? 23
问题十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放弃免税后,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23
四、营业税 24
问题一、境内企业在_提供工程作业,是否要征收营业税? 24
问题二、以房屋等不动产投资入股,是否要交营业税? 24
问题三、从事票务代理业务能否享受营业税差额征税? 24
问题四、出售农村拆迁安置房是否免征营业税? 24
问题五、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营业税还可以继续享受差额征收吗? 25
问题六、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什么? 25
问题七、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是否可以抵免营业税税额? 25
问题八、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要交营业税? 26
问题九、娱乐业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26
问题十、劳务公司的营业额如何确定? 26
问题十一、房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税款征收,房屋购买时间如何确定? 26
问题十二、文化培训业务应如何征流转税? 27
问题十三、绿化工程按什么项目征税? 27
问题十四、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应如何征税? 27
问题十五、村委会将农业土地出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406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十六、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填写有什么规定? 63
问题十七、小规模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购买方的抵扣联和发票联在邮寄的过程中丢失,怎么办? 64
十八、综合税收政策 64
问题一、个人居住用房出租要交什么税? 64
问题二、对残疾个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4
问题三、软件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65
问题四、个人出租设备需要缴纳哪些税? 66
问题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66
十九、其他 67
问题一、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核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67
问题二、重点税源数据在线填报后,点击提交无反应,怎么办? 67







一、征收管理
问题一、申报表显示应纳税额为一元,税款是否为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问题二、总分机构都设在上海市内,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还是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答:总分机构都设在上海市内,分支机构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问题三、财库银三方协议如何办理?
   答:办理流程如下:
   1、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三方协议;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和有效身份证明至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签订三方协议。
   2、税务机关在协议书上填写三方协议编号、纳税人名称等内容后,打印一式三份协议书交给纳税人。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税务机关在其中一份协议书上加盖“三方协议专用章”。
   3、纳税人取回一式三份协议书后,在协议书上加盖纳税人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之后,持三份协议书至开户银行办理后续签约手续。
   4、开户银行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协议书,经验印无误后,按本市统一格式,在协议书“银行填写栏”打印开户银行名称、缴税账户账号等内容,并加盖银行业务章,对已经加盖了税务“三方协议专用章”的协议书自行收执保存,其余两份返还纳税人。
   5、纳税人持两份协议书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协议书中银行打印内容,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核对或补录银行信息后,现场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开户银行发起三方协议信息校验。经校验成功后,税务机关在收执的两份协议书上补盖“三份协议专用章”,两份协议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一份,协议内容正式生效。若校验失败,税务机关将两份协议书进行作废处理,协议确认无效。纳税人如有需要,应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问题四、目前,可以办理网上电子申报税款划转业务的银行有哪些?
   答:目前,松江分局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邮储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南京银行、浙江泰隆银行22家商业银行(上海范围内的网点)已加入“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问题五、U棒补办或序列号更新后,还需要做哪些操作?
   答:由于U棒补办或U棒更新后会生成新的序列号,应持U棒至博天信息公司(具体办理地址:普陀区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15楼或松江区松乐路128弄月厦新天地1514室)重新开户后方可进行网上正常申报认证。
问题六、因业务量扩大,申请退出一机多卡,自行开票,需如何办理?
   答:企业由于业务量扩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税负率正常,可申请退出一机多卡,自行开票,可提交以下资料向管理所申请:
  (1)《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退出申请表》(3份)
  (2)《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及认定登记表》(3份)
  (3)企业书面申请报告(1份)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审批表》复印件(1份)
  (5)经办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复印件(1份)。
   
二、增值税
问题一、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是否有抵扣期限?
   答:一、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接受_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根据《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  )附件二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
   “……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_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_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目前尚未有文件对其抵扣期限作出规定。
问题二、取得海关代征增值税税收缴款书抵扣时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第五条规定:“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问题三、海关进口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一条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四、海关票采集时,进口口岸代码如何填写?
   答:采集规则规定进口口岸代码应当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前四位一致,如出现报关单上进口口岸代码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号码前四位不一致的,请纳税人自行联系海关核实情况。
问题五、上月采集报送的海关票信息,本月为何没有稽核结果?
   答:税务机关通过稽核系统将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按日与进口增值税入库数据进行稽核比对,每个月为一个稽核期。海关缴款书开具当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次月及第三个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及次月。海关缴款书开具次月以后申请稽核的,稽核期为申请稽核的当月。
   所报送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数据如收到的稽核结果显示为“滞留”,您可以核对所采集的数据与纸质资料是否一致,如确认一致采集无误的,请耐心等候稽核结果。
问题六、出售还在海关监管期内的机器设备,补缴进口增值税,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能抵扣吗?
   答: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经采集比对相符后,可以抵扣。
问题七、收到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的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八、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填报?
   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及技术维护费”栏次正确填写“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后,主表 “应纳税额减征额” 栏次会自动生成相应数据。需要注意的是,“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不大于主表“本期应补税额”。
问题九、什么情形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未按期申报抵扣可以申请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本公告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有关规定执行。
  二、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十、收到免税企业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十一、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如何办理认定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第四条规定:“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持以下资料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退税账户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本办法下发前已办理出口退税认定手续的,不再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问题十二、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监管期内发生所有权转移,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3号)第十一条规定:“研发机构已退税的国产设备,由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进行监管,监管期为5年。监管期的起始时间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为准。监管期内发生设备所有权转移行为或移作他用等行为的,研发机构必须按以下计算公式,向主管退税税务机关补缴已退税款。
   应补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适用增值税税率
   设备折余价值=设备原值-累计已提折旧
   设备原值和已提折旧按所得税法规定的办法计算。”
问题十三、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十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享受该政策。
问题十五、按季申报的纳税人暂免征收的销售额和营业额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问题十六、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营业额低于2万元可否享受免征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只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政策,一般纳税人不享受。
问题十七、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那么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享受免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应按规定缴纳税款,不享受免税。
问题十八、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
   答: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年第22号)第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三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第四条规定:“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纳税人:
   (一)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骗取出口退税的;
   (三)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十九、小微企业如何办理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申请?
   答:对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进行免税申报。
问题二十、小规模超标划转的销售额标准是指某一年度的应税销售额还是累计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
   答:《关于转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本市征管系统将自动累计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对超标企业进行提示。”
问题二十一、融资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相关的小汽车能否抵扣?
   答:融资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小汽车,可凭合法有效凭证认证相符后进行抵扣。
问题二十二、因水灾造成的存货毁损,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企业因水灾造成存货毁损,其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转出处理。
问题二十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对发生上述情况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本公告规定做纳税调整。”
问题二十四、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以抵减增值税税额,专用设备具体指哪些?用于认证发票的扫描仪是否属于该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 ……(未完,全文共63473字,当前仅显示114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区局纳税服务综合平台咨询问题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