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_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一)具有较高的社会公德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洪泽繁星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洪泽繁星公益”志愿者协会(以下称“本协会”)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全面推进本协会志愿服务事业良性发展,根据《江苏省志愿服务条例》、《江苏省志愿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志愿者(也称志愿人员、义工),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以不为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身知识、时间、技能等,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个人。本章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自愿帮助他人和服务社会的行为。
第三条 志愿服务提倡“学习雷锋、帮助别人、提升自己”的志愿精神,所从事的志愿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协会成员应当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劳动。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洪泽繁星公益”志愿者协会最高组织机构为“洪泽繁星公益”志愿者协会理事会,接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22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向本协会推荐会员;
(六) 请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七) 入会自愿、退会_。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可接纳对本协会有杰出贡献的人士为荣誉会员。经理事会讨论通过,荣誉会员可以担任荣誉理事。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2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监督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十二)监事会负责对协会工作公开透明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高的社会公德; 在志愿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为保证本协会非官方的民间性,行政事业单位的副科职及上的领导,不得担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2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 ……(未完,全文共5771字,当前仅显示202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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