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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4/3/10 11:23:04
目录/提纲:……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二)酸雨监测
(三)专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三)县(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四、噪声监测
五、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监测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八、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核
十二、环境质量核查监测
(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核查监测
(二)噪声核查监测
(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核查监测
(一)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二)应急监测演练
十五、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
(一)完善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二)加强数据审核及数据传输情况通报
(三)自动监测站比对监测及质控考核
(四)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绩效考核
十七、标准化建设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采用新标准及现行标准“双轨”制并行)
(二)酸雨监测
(三)专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二)巴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测
四、噪声监测
五、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监测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2014年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目 录

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二)酸雨监测
   (三)专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二、水环境质量监测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二)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三)县(区)控制断面水质监测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二)巴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测
   四、噪声监测
   五、生态环境质量评价监测
第二部分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六、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七、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八、市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第三部分 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九、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十、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核
   十一、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十二、环境质量核查监测
   (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核查监测
   (二)噪声核查监测
   (三)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核查监测
   十三、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与演练
   (一)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二)应急监测演练
   十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
第四部分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十五、自动监测系统质量管理
   (一)完善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二)加强数据审核及数据传输情况通报
   (三)自动监测站比对监测及质控考核
   (四)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绩效考核
   十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十七、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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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HJ/T165-2004)。
(5)数据报送:每月报送,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各县站在次月的5日前(含5日)报送上月数据至市站。
(6)任务分工:各县站承担。
   (三)专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恩阳区省建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
2.监测项目:SO2、NO2、PM10 、CO、O3。
3.监测频次: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
4.报送要求及监测报告:监测数据通过VPN网络实时向省站报送。
5.任务分工:市站承担。
二、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全市辖区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断面(含湖库点位)。
2.监测项目: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除外),以及流量、电导率。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每月1~10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顺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质量保证: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按现行格式方法报送监测数据。各县每月12日前(含12日)向市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市站每月15日前(含15日)向省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及报告。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及时报告主管局和上级监测站,由相关局、站组织核查,省控断面核查结果报省站。
6.数据填报格式: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7.任务分工:市、县站各自承担。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市政府所在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项目: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可根据污染源变化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
(2)监测时间与频次:月报:1~5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0日。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报送。
全分析:6~7月进行监测。
(3)报送方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市站在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市站在8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
(4)数据填报格式及要求:按现行格式方法填报监测数据。如有超标情况,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组织核查。
(5)任务分工:市站承担。
2.各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全市县(区)政府所在地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项目: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表2补充项目共29项;每季度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甲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苯乙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硝基氯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滴滴涕、林丹、阿特拉津、苯并(a)芘、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铊),共61项,并统计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每2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进行1次109项全分析。
(3)监测时间与频次:每月1次29项常规项目,每季度1次62项,每月1~10日采样一次,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顺延,最迟不超过监测月的10日。全分析在6~7月监测1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有关要求进行。
(4)报送方式和时间:各县(区)在下月10日前(含10日)报送上月29项分析数据,在3、6、9月22日前,12月12日前向市站报送本季度监测数据,加密监测频次结果均需报送省站。市站负责汇总全市所有县(区)政府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并于3、6、9月25日前, 12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本季度监测数据。各县(区)要按照编制全县(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季报、年报并上报市局及市站。市站要按时编制全市城市集中式饮用不水源地水质季报、年报并上报市局和省厅。
(5)数据填报格式及要求:按现行格式方法填报监测数据及报告。如有超标情况,及时报告县(区)、市环保局和上级监测站,由相关局、站组织核查。
(6)任务分工:各县(区)自行承担。
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全市辖区内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
(2)监测项目:
①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共28项监测一次,并统计取水量。
   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中23项(见环函〔2005〕47号),并统计取水量。各县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3)监测时间与频次:具体时间安排各地应相对固定。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若监测频次多于 ……(未完,全文共13389字,当前仅显示318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2014年市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