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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不合格党员办法

发表时间:2014/7/15 19: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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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十)工作事业心不强,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一)事实清楚
(二)理由充分
(三)处理恰当
(四)手续完备
(一)党员定期登记
(二)准确调查定性
(三)处理前谈话
(一)限期改正
(二)劝其退党
1、直接劝退
2、对经过限期改正或多次教育,仍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
(三)党内除名
1、直接除名
2、劝而不退除名
3、退党除名
4、脱党除名
……
处理不合格党员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及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县党员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处理不合格党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公开平等的原则;
(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县委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界定标准

第四条 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凡党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党员,并进行组织处理。
(一)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摇,缺乏革命意志,长期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党员作用发挥不好的;
(二)政治立场不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持怀疑、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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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联系党支部,无正当理由拒绝回流出支部参加党员登记和民主评议,经教育拒不改正错误的;
(十七)有其它不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且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行为的。

第三章 政策界限

第五条 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把握好以下政策界限:
(一)要注意把思想跟不上形势、认识模糊,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区别开来;把愿意接受教育和改正错误、决心按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同拒绝接受教育或屡教不改区别开来;把由于党组织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地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同党员本人不愿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区别开来;把主观上为了搞好工作,但由于经验不足和能力有限,在工作中发生失误,同本人思想品行不好、弄权谋私、损坏人民利益区别开来;把因有实际困难一时无力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能参加党的活动,同革命意志衰退、不发挥党员作用区别开来;把因对个别党员有看法或对某项工作不理解而提意见,向上反映问题,同无理取闹、参与非法上访闹事区别开来;把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群众不满,同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乱纪区别开来。
(二)对总体能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只是在某一方面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不应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理。
(三)对违_的纪律的党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不能作为不合格党员处理来代替纪律处分。

第四章 工作方针

第六条 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必须贯彻“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十六字方针。
(一)事实清楚。对不合格党员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结论材料中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要查证清楚,不能含糊不清、随意夸大或缩小。
(二)理由充分。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的方针、政策、法规,对错误事实进行客观分析定性,做到有理有据,而不是牵强附会。要让不合格党员充分认识自身所犯错误,使其心服口服。
(三)处理恰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太松,又不要处理过头。
(四)手续完备。各种材料要全面真实,存入党员个人档案,防止人为篡改,为今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备查。

第五章 处理程序

第七条 严格按照程序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
(一)党员定期登记。按照党员登记制度规定程序,各基层党支部每年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对全体党员进行一次登记并进行民主评议。党员群众意见较大,不合格票超过30%的为基本合格,经支委会研究、支部党员大会表决后,予以诫勉改正,诫勉期为半年,期满无明显转变的可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党员群众反映强烈,民主评议不合格票超过50%的,可初步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二)准确调查定性。由2名正式党员对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党员进行正式调查。调查中可听取党内外各方面的意见并做好记录,还应摘抄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详实细致地提取直接人证、物证和旁证等证明材料。查证时,调查人应与被调查人谈话,让其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并写出自查、检讨材料(或谈话笔录),被调查人有为自己陈述申辩的权利。在客观调查的基础上,根据采集的证据,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对被调查人准确定性,形成由调查人签名的《调查报告》。
(三)处理前谈话。根据《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经党组织审查确认并形成 ……(未完,全文共3781字,当前仅显示191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处理不合格党员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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