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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局企业守法证明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4/9/26 9:04:53

市环境保护局企业守法证明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守法证明办理工作,明确守法证明的办理流程,保证正确、及时完成守法证明办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出具的守法证明办理工作。
第三条 珠海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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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三)申请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批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文件(或在有效期内的试生产文件)、排污许可证(需要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四)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对于不产生污染物或因正在向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材料而无法完整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的企业,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与该企业所在地的区环保局或功能区环保局相应部门的工作人员确认企业说明的情况是否属实。
对于已纳入本局“一企一档”平台企业及曾办理过守法证明的企业,向本局申请办理守法证明时,只需提交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 审核部门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全面审查:
(一)是否属于珠海市范围内企业;
(二)在申请开具守法证明的期限内是否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遭受本局的行政处罚;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的批复、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文件(或在有效期内的试生产文件)、排污许可证是否齐备;
(四)其他需要依法审查 ……(未完,全文共971字,当前仅显示61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市环境保护局企业守法证明工作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