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六)“分税制”
一、农业收入
(一)农业税
(三)耕地占用税
(四)契税
二、税收收入
(一)企业收入
三、非税收入
四、预算外资金收入
一、机构设置变革
二、会计管理制度改革
三、农村税费改革
四、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
五、部门预算编制改革
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
七、政府采购改革
八、政府收支分类改革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二、培植财源是基础
三、加强管理是根本
四、抓好队伍建设是保证
……
走向辉煌的兴县财政
兴县位于黄河中游,国土总面积3165平方公里,居全省各县(市、区)之首,耕地总面积114万亩。全县辖7镇10乡,372个行政村,742个自然村,总人口28.12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2.83万人。兴县历史悠久。距今六七千年以前,已有人类在这里生存繁衍,北齐设蔚汾县,后数易县名,到明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改称兴县至今。兴县是革命老区,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曾是晋绥边区首府所在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兴县人民参军参战,出钱出粮,为建立新中国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历届兴县县委、政府借助国家支助,大力发展工农业生产,尤其是新一届县委、政府立足县情、审时度势,明确提出了“全力培育煤、电、铝、化、材五大主导产业,突出抓好“大项目、大城建、大交通、大教育、大环境”的“五五”兴县战略,使兴县经济建设和
财政收入迈上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
管理_
(一)分类分成_
从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全国财政改为中央、省、县三级预算管理。区、乡列为县级的预算单位。如果地方全部预算收入仍不足支出,中央即予以拨款补助,本县即属补贴县。如1953年,县财政预算支出为47万元,预算收入仅有11.54万元,尚缺35.46万元,由上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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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定额补助、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总计达到2681万元,2010年达到6.6亿元。
(六) “分税制”
分税制管理是按照税种来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支,并确定相应的管理权限的一种分级财政管理_,收入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两块,以后又分为中央、省、市、县四块;支出实行县级支出包干和上级下达专项经费包干数,以1989年基数为准,我县从1994年起实施分税制管理_。
财政收入
建国以来,兴县财政收入同经济建设同步增长。1953年,全县财政收入仅有11.54万元,到改革开放前的1978年,财政总收入达到252.71万元,增长了21倍。进入新世纪,兴县财政收入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继2000年达到1796万元,一年一个新台阶。到2006年突破亿元大关,达到11734万元,2010年全县财政总收入达到66000万元。
一、农业收入
(一)农业税
1949年10月,本县奉省政府令,继续执行前晋绥负担办法。1951年10月,政务院公布了《华北区农业税暂行条例》,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取消一切附加”的总方针, 1958年6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新条例保留了奖励开垦荒地、兴修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工程、利用山坡荒地培植经济林木,以及农业科学试验、社会照顾、灾害减免等政策和规定。从1950年至2004年,累计收取农农业税1664.6万元。从2005年起取消了农业税。
(二 )农林特产税
1983年以前,农林特产收入是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收人采取打折的办法,确定常年应产量,征收农业税。1983年12月国务院作出开征农林特产税的决定。1985年,省财政厅发布《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1989年又规定,农林特产税单独分配征收任务,收入全部列入县级预算,其中60%用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从1986~2003年,累计收取
农村特产税626.95万元。从2004年起取消了农林特产税.
(三)耕地占用税
1987年开征。其征收目的是加强对土地使用的控制,以保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农用耕地,避免农业经济在其他经济和事业的开发形势下遭到破坏。
耕地占用税采用定额税制,按照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面积计税,一次征收。税额的计算办法是: 应纳税额=计税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元/平方米)。1987年至2010年累计收取676.34万元。
(四)契税
1950年4月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并由承受人申报并交纳契税。税率规定是:买契税率按买价的6%征收;典契税按典价的3%征收;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的6%征收。
1954年后,随着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逐步完成,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所有集体化的合作组织免征契税,1962年,根据土地归集体所有后不准买卖和出租的精神,对宅基地也不再征收契税。1975年停征,1983年又恢复征收。到2010年,累计征收215.39万元。
二、税收收入
(一)企业收入
企业收入是县财政直接从县属企业所得的收入。1955年至2010年企业收入共18364.99万元。
(二)增值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以国务院令第134号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实行。我县1994-2010年增值税共征收61647.8万元。
(三) 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县1994-2010年营业税共征收13956.3万元
(四)资源税
资源税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我县1994-2010年营业税共征收6764.7万元。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从1985年起施行。我县1994-2010年城市维护建设业税共征收3596.5万元。
(六)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1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于1994年1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细则》, ……(未完,全文共10055字,当前仅显示239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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