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讲稿:守纪律、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
今天党委中心组学习的主题是“严以律己,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党的纪律和规矩,既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新话题,更是一个常谈常新的话题。今年的6月26日下午的廉政党课上,曾经以“守纪律、讲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为题和今天在座的各位交流过自己的学习体会,分享了当前为什么要强调政治纪律和
政治规矩、什么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怎样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几个问题。按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安排,今天再次以此为题,与各位交流一点自己在这一问题上进一步的认识和体会。
今天和各位简单交流两个问题:第一,为什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第二,我们应该遵守哪些纪律和规矩?
一、为什么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
我们还是从_总书记和中纪委王岐山书记关于“纪律”、“规矩”的有关论述的学习领会谈起!大家知道,今年1月13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_发表重要
讲话中强调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关键词:“政治规矩”。 总书记指出,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今年5月8日至10日到浙江省
调研,并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时强调,唤醒党章党规意识、推进制度创新,修改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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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比如:“去医院看看,知道健康就好;去墓地看看,知道活着就好;去监狱看看,知道_就好。”
所以,党的纪律,对于我们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不仅仅是一种约束,不能看成是一种限制和妨碍你_的负担,相反是保护你让你不至于失去_的有益的也是有效的保护神。所以我们这些做纪律检查工作、做维护党的纪律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和工作者,从事的是一个很高大尚事业,是不应该讨人嫌而应该讨人欢的。我们所干的事情,监督是保护,执纪是保护,问责也是保护。
二、我们应该遵守哪些纪律和规矩?
_总书记对此有过总体论述。具体说来,党的规矩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第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政治纪律更是全党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动方面必须遵守的刚性约束;第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第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我认为具体来说,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以及总纲后面的十一章五十三条所规定了的党的纲领、组织机构、组织制度、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党的纪律等项,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总规矩。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八个条款也就是八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编“分则”中,从第45条到174条规定的130种情形。分别涉及十类违纪行为即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_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的重要规矩。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
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未完,全文共7534字,当前仅显示264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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