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八)聘用无资质证书人员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
(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行_力清单
行_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部门清理意见 备注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行政许可 01001 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b_m的档案的审批 县政府办 档案管理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 第十七条 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b_m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否 保留
行政许可 01002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县政府办 人民防空股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9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害。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且抗力为五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为四级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疏散主干道工程,应当经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二)建筑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且抗力为五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抗力不足五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疏散支干道工程,应当报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否 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2007]49号。简易工程:800元/平方米;人员出入口:1200元/平方米;5级以下(含5级)工程:2000元/平方米;出入口:2500元/平方米;通气孔:8000元/个;4B级以上(含4B级)工程及附属设施按现行造价缴纳。
行政许可 01004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审批 县政府办 人民防空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试鸣防空警报;并在试鸣的五日以前发布公告。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因拆迁、改造建筑物,确实需要拆除或者迁移的,应当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保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畅通。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2日 否
行政处罚 011001 对损毁、丢失、销毁涂改、伪造档案及违法利用国有档案的处罚 县政府办 档案管理股 《档案法》(1996年7月5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6月7日发布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二十八条:《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对个人为 5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无 保留
行政
处罚 011002 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未按规定缴纳补偿费的处罚 县政府办公室 人民防空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公布)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6号公告)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未按规定补建或者未按规定缴纳拆除补偿费的;(五)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011003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 ……(未完,全文共8200字,当前仅显示224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收藏《县政府办公室行_力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