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对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示公平。”我国设置显示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赋予交易中遭受不公平损害一方以撤销合同的请求权利,维护交易的公正性。而笔者认为,上述立法对显失公平的规定标准过于抽象,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不少弊端:
⒈有关显失公平的标准弹性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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