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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程序公正构筑司法公正的平台

发表时间:2006/1/9 17:55:36

司法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而司法裁判则是司法活动的终局结果,法律的公正性由此而体现,人类活动最关注的首要价值就是社会制度的公正性。通过司法活动的机制表现出来的实体公正性至少应具有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方面功能,现行我国司法制度虽已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但与社会的发展、演进、观念的更新尚有差距,况且要实现向人类为之奋斗的公平正义目标推进需要有一种外部程式化的保障,即诉讼程序的公正体系,在此,通过完善司法程序的机构设施、公正高效地付与操作和运行,架起一个社会公众通向公正之境的平台,以实现法律的应有的为人类所追求的价值功能。
  一、司法公正理念的确立
  公平与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象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自古为人类所追寻与挖掘,并产生过一代代的杰出代表,从古希腊哲人柏拉图的“共和论”到当代正义大师英国伦理学家罗尔斯的“_与平等论”;从古代思想家孔子的“天下为公”到近代改革先驱康有为的“大同论”,多少哲人贤士为穷其精义而身践力行,但历史从未对此作出过一种肯定的回答。人性中的_本能及社会不公的现状无疑决定了人类对正义理念将生生不息、无穷尽地追问下去。
  “上古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在人类没有出现阶级及法律现象以前,人们处事断疑解惑依靠的是良心构筑起的一架天平,当时的社会矛盾、彼此关系相对较单纯,解决问题的法则也较为简单,人们相信通过公认的法则能够达到绝对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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