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缺陷
二、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构思
(一)关于实施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二)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
(三)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四)其他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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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法定授权或委托的组织,依法决定和程序对逾期不自动履行行政法规规定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实行强制手段,以达到行政目的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合法性之特征。
一、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缺陷
⒈立法方面疏漏不宜操作。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国确定了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司法执行模式。在这种执行模式中,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后,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况,可否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此,《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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