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历次解释的评析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借用”和挪用难以区分
四是对将公款借给国有、集体企业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无法提供刑法保护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一)项、第(二)项司法实务界基本能认同,也比较好操作
二、“归个人使用”在理论上的反思
三、结论
一要件,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并在该条件下合理的刑法规定
……
挪用公款罪是现行《刑法》中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而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则是关于“归个人使用”认定的问题。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刻的探讨,尽管在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二次的司法解释中对该问题作出解释之后,立法机关于**年月日又专门就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并未能使争论得以平息。
一、历次解释的评析及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刑法》实施后,高人民法院于年月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解释》第一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了解释。内容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在该条第二款又作进一步解释,“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于该解释,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的问题及批评意见。一是在挪用公款罪中将私有公司、私有企业列入个人范畴,是对这些企业的歧视,违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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