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二、关于享有优先受偿权保护的工程价款范围的确定
三、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物的范围
四、建筑企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程序
第一、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应界定为特种债权上的优先权即先取特权
第三、“不宜折价、拍卖”的建筑工程范围,应进一步明确
第四、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程序问题应进一步明确,才能排除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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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以下简称合同法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合同法条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但是,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障碍。为了解决合同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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