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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财产刑的认识误区及适用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表时间:2006/1/9 17:56:46
目录/提纲:……
一、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两种不同的财产刑
二、要更新观念,在实践中大胆适用单处财产刑
三、财产刑作为附加刑适用时与主刑并处时的关系问题
四、财产刑的数额与法官的_裁量
……
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可以分为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罚金和没收财产都是附加刑。年修订后的刑法对财产刑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如刑法规定的罚金条文有个。①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财产刑的认识上还存在较大的误区,财产刑被闲置不用或用得很少,几乎无用武之地,影响了财产刑的正确适用。
  误区之一:重刑轻财的观念
  在中国历史上,历来奉行乱世用重典的刑罚适用价值观。而我国长期处于封建半封建社会,商品经济观念薄弱,长期以来,重刑的观念根深蒂固。这从中国历代的刑法典中可以体现出来。建国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是建立在计划经济_之上的以集中、垄断、大一统为特征的政治社会,国家控制了全部的社会资源、使经济领域之外的其他制度、社会结构深深地烙上了这种所有制模式的印迹,刑罚成为国家推行其意志的暴力工具,因而,刑罚的价值观体现了安全和秩序的价值观至高无上。尽管经过年的改革开放,刑罚的价值观不再单一,也趋向多元化,如财产刑在现行的刑法中地位的加大体现了效益刑罚价值观的地位在上升。但当前,经过多年的“严打”,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实行的是重刑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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