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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继承权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16/4/3 12:24:16
目录/提纲:……
一、现行配偶继承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关于配偶继承顺序不能合理保护配偶权益
(二)配偶的继承份额较少
(三)缺少配偶对家庭生活用品先取权及住房等用益权的规定
二、各国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的立法考察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三、完善我国配偶继承权保护的立法
(一)配偶法定继承权取得的限制
(二)不固定配偶继承顺序,兼顾配偶和其他继承人权益的保护
(三)分别规定配偶在与不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的应继份额
(四)增设配偶的先取权及对住房的用益权制度,保障配偶权益
(五)必留份与特留份共存,适度限制遗嘱_,保护配偶继承权
……
配偶继承权制度研究

【摘要】:配偶继承地位不断提高已成为现代继承法发展的总趋势,而现行配偶继承权制度已日渐难以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亦不能充分保护配偶继承权益,其弊端日益凸显,完善我国配偶继承制度立法已迫在眉睫。
【关键字】:配偶继承权 顺序 份额 用益权 特留份
配偶是血亲的源泉、姻亲的基础,是最基本的家庭关系,因而相互之间具有最为密切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婚姻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将配偶固定为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无疑,这体现了配偶在家庭中的地位和家庭成员之间密切关系。关于配偶遗产继承的分割于第26条做出了如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一、现行配偶继承制存在的问题
一个国家的生产方式决定这一个国家的法定继承,而生产方式的法定继承制度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家庭制度这个中介挥作用的。除生产方式外,民族传统习惯、z-教、社会道德观念以及立法者的政策,都不同程度对法定继承制度发挥着影响。现行《继承法》是在当时计划经济的条件下,公民的个人财产数量不多,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遗产主要用于保障实现家庭养老育幼的职能。[[]]随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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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悖于死者意愿。
(四)对遗嘱人的遗嘱赠与限制不够,导致遗嘱_权的滥用,损害配偶和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遗嘱赠与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遗嘱赠与的本意是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让其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处分自己的财产。然而,与世界其他国家比较,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及遗赠的限制极少,这也极可能导致遗嘱人由于一时喜好出现偏差,滥用遗嘱_权而损害配偶等法定继承人的权益。如泸州遗赠案、杭州老裱画师遗赠案在全国都引起了舆论哗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种对遗赠毫无限制的规定,配偶的继承权并没有得到保护,亦没有相应的法律救助措施。现实中,由遗嘱人滥用遗嘱权利引发的案件,虽然有的法院以《民法通则》第7 条关于“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的规定直接判决第三者败诉,但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由于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存在缺陷带来的这些问题。
(五)将配偶列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亦可能侵害其他继承人,造成遗产的不公平分配
配偶与父母、子女同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若无其他继承人则由配偶独自继承的局面,这就使得配偶与血亲属的利益相冲突。尤其虽然继承人为合法配偶,但与被继承人结婚时间很短或者感情早已破裂,与被继承人长期分居,与第三者长期姘居,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等情形,表现得更为明显,如20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发生的汪楣芝继承案。同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财富积累”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一些人在择偶时把金钱放在首位,某些唯利是图之人更将婚姻做为敛财的手段。此种情况下毕竟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经与其共同生活, 亲情较重。因此,将配偶列入第一法定继承顺序中,并不能平衡配偶与血亲属的利益冲突。

二、各国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的立法考察
(一) 大陆法系国家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1、德国法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757 条规定,配偶在法定继承中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但能够参与到其他顺序的继承人中继承。第758 条规定,配偶在与不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时,其所继承遗产的份额不同。在与第一顺序的血亲( 直系卑亲属) 继承人共同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 /4; 在与第二顺序的血亲( 父母及其直系卑亲属) 共同参加继承时,继承遗产的1 /2;被继承人既有祖父母在,又有祖父母的卑血亲在时,应由该卑血亲继承的份额由配偶继承; 既无第一顺序直系血亲或第二顺序直系血亲,也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生存配偶获得全部遗产。[[]]
为了限制被继承人的遗嘱_,保护生存配偶的权益,《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生存配偶在遗嘱继承中享有特留份。该《法典》第2034 条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被死因处分排除在继承人之外,则他可以向继承人要求特留份,特留份额为法定继承份额价值的一半。如果特留份继承人所继承的份额少于法定继承的份额的半数时,则特留份权利人得要求共同继承人补足不足半数的缺额的价值作为特留份。
2、日本法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中,配偶没有固定的继承顺序,可以与任何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关于配偶继承的份额,第900条规定:配偶与第一顺序继承人( 直系卑亲属) 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为遗产的1/2; 与第二顺序继承人( 直系尊亲属) 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为2/3; 与第三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 继承时,其继承份额为3/4。
根据日本民法典,配偶亦享有特留份。其份额是: 在只有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时,特留份为被继承人遗产的1/3; 在其他情形,则为被继承人遗产的1 /2。[[]]
(二)英美法系国家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的立法规定
1. 美国法对配偶继承权保护的规定
在美国,各州均有立法权,他们对继承权的立法规定不尽相同。按《美国统一继承法典》,配偶没有固定继承顺序,可以和子女或父母一起继承遗产。 关于配偶继承财产的份额,美国《统一遗嘱检验法》规定,配偶可参与到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 和第二顺序继承人( 父母) 中继承,如果被继承人有直系卑亲属或虽然无直系卑亲属但有父母时,则配偶优先取得被继承人遗产中5 万美元份额,然后再继承剩余遗产的1 /2。如果被继承人子女有一个或多个并非生存配偶所生,则配偶可继承1 /2 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同时既无直系卑亲属又无父母时,则配偶有权继承被继承人的全部财产。[[]]
除了关于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规定外,美国法还有对配偶的特留份及抚养费的规定,以保护配偶的利益。如美国统一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配偶有优先取得价值5 000 美 ……(未完,全文共7008字,当前仅显示246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配偶继承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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