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和《**市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各级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都必须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任何领导干部都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都不得要求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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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资料。
第七条司法人员在领导干部干预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报送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登记表》内容应实事求是,详略得当,如实记录领导干部或相关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干预、插手案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记录人姓名等。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第八条司法机关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汇总分析报送区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对于情况紧急、情节严重,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办理的,应当立即报告。
第九条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十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因履行领导、监督等工作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按照程序向司法人员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司法机关应当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专库录入、介质存储、入卷存查、依法提取、报告和备案等工作机制。加强对办案人员记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应当记录的情况必须全面、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区委政法委负责对司法机关报送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在每季度政法委员会工作例会上进行情况通报。同时,将汇总分析情况报告区委,抄送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报请区委批准后,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参与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报请区委批准后,向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领导干部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区委政法委要将问题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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