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三、现阶段领导干部容易触犯的罪名介绍
(二)贪污罪
(九)》同时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做了修改,处罚也一样
(三)挪用公款罪
3、挪用公款罪的主要风险点提示
(四)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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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学习讲稿: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的立法规定与司法认定(下)
张远煌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
三、现阶段领导干部容易触犯的罪名介绍
(二)贪污罪
领导干部面对的第二个比较高的风险点是贪污罪。1.贪污罪基本含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务的行为。我们讲贪污罪也是典型的腐败犯罪之一。因为它不仅造成了国家的经济损失,扭曲了社会财富的分配,而且直接破坏廉政建设,损害公务人员的形象,从根本上动摇了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赖,危及执政基础。所以刑法中设立贪污罪,就在于为了严惩贪赃枉法和监守自盗,使手握权利者不敢利用职权非法侵占公共财物。
贪污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利用自己手中的职权直接将公共财务据为己有。其行为特征是:将自己主管、管理、经营或者经手的公共财物通过各种手段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这个手段五花八门,比如说通过隐藏的方式,通过转移的方式,谎报、私分、伪造失窃、编造事故、篡改账目等等。这样把自己主管、管理、经营或者经手的财务据为己有。同时要强调构成贪污罪,行为的目的在于永久的占有财务,而不是暂时的使用,这也是贪污罪的一个重要的构成特征。
3.贪污罪的主要风险提示点。第一,贪污罪追诉的标准,这个与前面讲的受贿罪一样,《刑法修正案(九)》同时对这两个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并做了修改,处罚也一样。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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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理解不清楚,按照自己的理解去挪用,可能就发生不小心落入了这个罪的法网。
第一种情形,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提供给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 ,这个属于归个人使用的一种情形。第二种情形,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你是单位领导,比如说“一把手”,个人决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第三种情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它和第二种以个人名义或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实质上都是一个人的决定。
第四,挪用的形式具体来讲有三种:第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用公款进行赌博或者吸毒,都是非法活动;第二,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去炒股票等等,并且数额较大,这里可以看得出来,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它对数额要求较低,没有明确要求数额较大。但是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要求数额较大。第三,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的正常活动,但数额较大并且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这有个时间上的节点,这是关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的一些构成特征。那司法实践中,构成特征是司法机关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反过来,对我们来讲,那就要根据它的构成的特征或特点提高我们自身的一些识别能力。
3、挪用公款罪的主要风险点提示。第一,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标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数额一般要达到5000到10000元;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一般到达到10000元至30000元;挪用公款进行非营利的正常活动,这个也要求数额达到10000至30000元。那么这个数额标准,一般是根据司法解释来确定的。在具体掌握上,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案件的特征或相关的情节来进行综合的考虑。这个标准主要是一个追诉的标准,或者入罪门槛的标准。这是关于这个罪的入门的风险提示。
第二,要注意对以单位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要特别谨慎的来把握。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将本单位的公款借给其他单位的行为,是否“以个人名义挪用”?它不只看形式,而是要从实质上来把握,尤其是不能够认为凡是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走了组织程序的,大家集体讨论了的,集体研究决定的,对外来借款都是“公对公”。那么这里面,如果自身与对方的单位或者单位负责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特别是个人从中谋取了利益,包括物质性的利益和非物质性的利益,这个时候就属于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就会遭致犯罪风险。所以这点一定要注意,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给某一个单位借一笔钱,也是走了集体讨论程序的,形成决议的,从形式上看那是组织行为,是“公对公”,但是后面如果隐藏着某种徇私的利益交换,那这个时候性质就变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它不仅仅看你把本单位的钱往外借是不是有程序上的这种形式,更要看后面有没有利益交换关系。我们讲腐败犯罪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滥用自己的公权力来进行某种利益的交换,这种认定的方式和思考逻辑,是符合打击和制裁腐败犯罪的这种立法宗旨与意图的。但是对于我们领导干部来讲,要注意防范这方面的风险,不要搞小聪明。
第三,要注意对特殊形态的“公款”进行挪用也可以构成本罪。如挪用本单位的国库券、本单位职工的失业保险基金等等,都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所以这里对挪用公款在形态上要注意把握,不要以为只是现金。对一些特殊形态的“公款”进行挪用,也属于挪用公款。
第四,以为他人“担保”、“质押”的形式,挪用本单位资金也可以构成本罪。比如说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使公款处于风险之中。有可能打水漂,有可能收不回来,如果其他条件也满足刑法的规定,同样会构成本罪,所以这点在实践中也要有高度的警惕。我们前面讲的这些犯罪,从类型上来看,基本上都可以归类为我们说的“乱作为”这类职务犯罪,就是不当为而为,利用职务便利去实现个人利益的追求。
(四)玩忽职守罪
随着对公职人员正确履职、全面履职的要求,“不作为”的犯罪形态,在这些年也逐渐出现增长的趋势,所以下面我们讲一种“不作为”的犯罪类型。前面我们提到过公职人员“不作为”犯罪方面,目前比较突出的就是两种犯罪:一个是滥用职权罪,一个是玩忽职守罪。在我们前面讲受贿罪的时候,这个里面提到过,就是超越自己的权限,来实现个人利益的追求,不该管的事,去插手,搞强迫命令,那么这个属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家注意,这里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
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业务,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那我们工作人员尤其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了权力,那应该心系民众,权为民所用,应该尽职尽责。如果我们严重地违反了工作纪律,违反了相关的规章制度,不尽职尽责,甚至擅离职守,不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业务,并因此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发生刑事风险,就会被追求刑事责任。
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要注意几个问题:一个是有玩忽职守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失的行为,这就是指国家机 ……(未完,全文共7395字,当前仅显示259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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