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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06/2/16 14:14:30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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