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然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层理论内蕴是什么?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成为理论界近来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张奎良先生与郭和平先生从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的关系的角度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根据进行了阐述,表达了对和谐思维所具有的意义的不同理解(分别见年月日和月日《光明日报·学术版》)。笔者认为,对和谐思维意义的理解不能仅仅囿于传统的辩证法理论的阈限内,它更体现了对辩证法性质的全新认识和对辩证法内容的丰富和扩展。只有理解了从对立斗争的思维向和谐共处思维转换的创新性质,才能使哲学理论更符合当代历史发展的实际,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哲学的理论根据和思维方法。
从理论上说,辩证法作为一种自觉的理论形态始自德国古典哲学,用以解决近代认知主体哲学的固有难题——主客的二元分裂。自觉的辩证法理论贯穿的是近代启蒙理性的文化精神,是人成为主体,通过自己的能动活动来征服和改造世界的现实历史状况的哲学表达形式。正如马克思在评价黑格尔辩证法时所说:“黑格尔的(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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