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建立稽查案件联动实施的必要性
(一)国税稽查与地税稽查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1、各自为战,不利于坚持依法治税原则
2、多头稽查,增加税收成本
3、协作不够,不利于稽查信息化管理
(二)税务稽查与海关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三)税务稽查与工商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四)税务稽查与银行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五)税务稽查与公安部门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六)异地国税稽查部门之间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1、跨区域的网络协查机制远未建立,大要案的查处效果不理想
2、网络协查机制的不确立,阻碍了延伸式税务稽查的开展和应用
二、建立稽查案件联动实施的初步设想
(一)司法保障——赋予国税稽查更大的执法权限
(二)组织保障——建立“一级”稽查,设立协查岗位
(三)技术保障——构建以税务稽查部门为核心的信息共享平台
第一、建立跨区域网络协查信息系统,大力开展延伸式税务稽查
第二、建立国、地税稽查机构定期_交换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四)制度保障——建立部门配合的责任机制
第三、税警协作,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
……
关于建立稽查案件联动实施的思考
[本文概要] 市场经济本身是一种高度_和开放的体系,经济成份、经济关系和结算方式日益复杂化,各种涉税违法行为呈现隐蔽性、智能化和跨区域团伙作案的特点,行业或区域税收秩序混乱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个
税务违法案件所牵涉到的庞大关系网和利益网,以及其违法违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客观上呼唤一种全新的稽查模式。本文将从当前基层税务稽查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入手,深入分析建立稽查案件联动实施的必要性,并尝试探索如何建立稽查案件的联动实施。
一、建立稽查案件联动实施的必要性
一个涉税案件往往牵涉到多方利益,隐含的社会关系也纷繁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由基层国税分局的稽查部门对单个区域、单个纳税人进行分散稽查,无论其检查的广度、深度还是力度,都无法完全满足全面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需要。
下面将从基层国税分局与地税、海关、工商、
银行、公安部门和异地国税稽查部门的关系入手,分析当前税务稽查陷于孤立无援境地不能形成强大合力的原因。
(一)国税稽查与地税稽查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国地税机构分设以来,各设稽查机构,税务案件查处基本上是“各自为战”。由于彼此沟通不多,联系甚少,所以虽然从两个部门单方面查处涉税案件的实绩看是可喜的,但从整体看仍存在不少弊端。
1、各自为战,不利于坚持依法治税原则。
一是查补税款不完整。在国、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征管范围,各自实施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的情况下,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个税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8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开17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达2760万元。为了抵扣税款,又取得深圳数家公司出具的假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171份,税额合计2750余万元并以此申报抵扣。这些虚假的缴款书直至立案后,专案组于直接到深圳文锦渡海关进行调查时,才得出假单结论。
(三)税务稽查与工商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税务稽查与工商部门缺乏联动和信息共享,客观上给了不法分子很大的偷漏税空间。例如一些个体户只办理工商登记而不办理税务登记,大肆偷漏国家税收。对于这些无证经营的个体户,稽查部门只能通过群众举报来获取十分有限案源信息。如果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能实现信息共享和交叉稽核,那么无证经营的犯罪行为就能得到有效遏制。
(四)税务稽查与银行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在市场经济_下,银行追求的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排除个别银行为了争夺客户,为不法企业滥开银行帐户开“绿灯”,对企业大搞现金交易和财务收支的“体外循环”视而不见。
然而,《税收征管法》对于税务稽查与银行之间关系的规定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对银行应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强调的不够。《税收征管法》第73条仅仅规定,对“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才能处以规定限额的罚款;对于银行拖延提交取证时间,变相阻挠税务机关的检查没有任何限制。
另外,第73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难以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如果一家银行因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达上千万元,即使对其处以最高限额50万元的罚款,也无法与其造成的国家损失相抵。
(五)税务稽查与公安部门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由于在专业领域、工作重点、经费来源和隶属关系上的差异,加上地方保护主义以及一些人情干扰,国税稽查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很难达到立场和目标的统一。 一方面,国税稽查部门由于自身执法权限上的刚性不足,没有侦察权和拘留权,急需公安机关的及时介入和协助;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直接受当地政府领导,而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保证GDP的增长速度,往往偏袒当地的企业,直接导致了公安机关在税警协作上的主动性大打折扣。
1、税警协作不同步,延误了案件处理时机
由于涉税违法行为前期查处均由税务稽查部门实施,对涉嫌犯罪的,在进行税务处理的基础上才能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无法在第一时间内对涉税犯罪证据进行固定,也缺少最有效的手段和力度。一些犯罪分子在案情初步暴露后就立即走逃,国税稽查部门由于没有拘留权,只能望贼兴叹。
在实地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有时明明知道相关证据的存放处,但由于没有侦察权,不能第一时间取得有效证据。而被查企业以种种借口不提供资料,形成僵持状态后转移隐匿关键证据;也有在取证过程中被查企业抢夺证据而逃,甚至当场销毁;也有被查企业中不明身份人员的施暴倾向,干扰取证工作。在没有公安机关提前介入的情况下,以上种种突发事件往往只能事后处置,延误了最佳取证时间。
2、涉税案件移送及处理有难度
《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移送案件涉及经济、税收、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案件定性、取证、法律适用等标准不一致或者说较为复杂,认识上容易出现分歧,影响了案件的处理。
(六)异地国税稽查部门之间的关系现状及其影响
1、跨区域的网络协查机制远未建立,大要案的查处效果不理想。
目前,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已在全国开通运行,经过近两年的实践证明对防范和打击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取得了成功;再加上各级国税机关普遍运用了CTAIS操作系统,实现了网络信息共享,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上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现有大要案检查模式还延续以前旧的稽查观念和模式,对跨区域大要案的检查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协查系统,已不能适应目前信息化时代的稽查工作需要。例如,重大涉税案件往往链条长、地域广,对此,案发地稽查部门不得不组织稽查人员针对逐个违法线索到异地进行调查取证,难免碰上被调查单位法人出差、财务人员不在岗以及相关经办人员找不到等情况,虽然异地国税机关热情接待、积极配合,但证据资料的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完成,甚至往往无功而返。这不但花费了大量人力、财力,而且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案件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查结。
此外对跨区域的大要案检查缺乏全程监控机制,不利于上级主管机关及时、准确了解案件的查处动态。根据现行大要案稽查模式,稽查人员往往是在案件查结后,将检查结果向上级主管机关进行
汇报,但是上级机关对于整个案件的检查过程并不清楚,不能及时发现检查过程中的问题,以便及时做出指导意见,起到不了全程跟踪监督的作用。
2、网络协查机制的不确立,阻碍了延伸式税务稽查的开展和应用。
所谓延伸式税务稽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纵向的延伸稽查,即在对一个纳税企业进行检查时,对于与被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相关单位同时进行检查;二是横向的延伸检查,即在稽查一个存在纳税问题的企业时,对可 ……(未完,全文共7849字,当前仅显示27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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