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免税销售及其进项转出核查的基本情况
(一)此次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核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
二、转厂出口及进项税额划分备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转厂销售涉及的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的审核缺乏量化依据,可操作性不强
(二)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定位不明
(三)“转厂销售”存在较大的政策空白和管理疑难
(一)在行业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的数据指标
(四)重新建立增值税年度清算管理制度
(五)重新界定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单独核算)的性质
……
关于“间接出口”及“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的思考
内容摘要:在区局的统一部署下开展了免税销售无进项税额转出的核查专项工作。这次核查所涉及的免税销售基本上属于间接出口销售(一般习惯称之为“转厂”)。近年来有关转厂出口的政策有一定的变化,相对于直接出口销售比较规范精细化的退税管理,转厂出口的管理始终停留在一种粗放型的管理状态;且因其衍生出的转厂销售进项税额划分备案的问题(是允许其单独核算还是按比例分摊)也一直困惑着一线执法人员。本文将针对上述两大问题,试探性的提出一些建议。
一、免税销售及其进项转出核查的基本情况
(一)此次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本次免税销售无进项税额转出核查工作中,涉及企业132户,截至目前已完成127户,尚有5户未完成。在未完成的企业中,有2户是因企业已走逃而无法追缴税款,有1户拒绝缴纳税款拟移交稽查处理。剩余2户已缴纳部分税款,还有部分税款尚未处理完毕,这两户企业中有1户分局领导小组须请示上级后进行后续处理,还有1户企业有部分税款尚未调减留抵,已要求企业在所属期申报纳税时调减。
在此次免税销售进项转出专项核查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有:1、本次进项税额转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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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必须按比例分摊进项税额。企业符合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要求,经
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其进项税额划分备案后,可单独核算进项税额。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范围仅限于主要原材料和外购劳务。对于共同消耗难以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一律按比例分摊进项税额。
(4)单独核算项目的外购入库、生产领用、成本结转环节的涉税帐户和其他帐户均应设置明细账,实行单独核算,相对应的收入和进项税额也要单独核算,核算准确、合理、资料完整。
问题所在:(1)该文件更多的是从“定性”上对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作了一些解释和要求,缺乏“定量”指标。财务账簿的设置、原材料与辅料的划分、是否是共同消耗的进项税额的划分等都存在较大的主观因素。不同的税务管理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往往有不同的标准和判断,进而带来审核过程和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
(2)从实际操作层面上看:以往的企业递交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的申请后,均是由税务工作人员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下地实地调查。调查的范围也仅仅是针对企业账簿的设置和财务核算情况、原材料及产成品仓库的管理情况、生产流程和工艺的简单了解等几方面。这种“浅表层次”的审核很难从根本上保证企业真正做到进项税额的单独核算,以及进项税额划分的准确合理。税务局和企业在企业生产和财务管理上存在严重的涉税信息不对称,由此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将不可避免。
(二)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定位不明
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名为“备案”,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变相为“审批”。既然是备案,那么就应该允许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前台提交资料备案即可,税务机关可以事后检查、纠正甚至取消其“单独核算”的资格。而现实情形是,企业须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批才能实行单独核算,否则税务机关均是一刀切的责令企业整改甚至补税。这无形中剥夺了企业合法的权利。本应挂在墙上的“税收优惠政策”却变为藏在税务局“抽屉里”的“审批事项”,一旦企业诉之于行政诉讼,税务机关将处于被动地位。
(三)“转厂销售”存在较大的政策空白和管理疑难
(1)“转厂销售”视同“免税”管理无法可依
本次免税销售无进项转出核查专项工作所涉及的“免税销售”基本上都是“转厂销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上没有“转厂销售”属于“免税销售”范畴的论述,唯一的政策依据是《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料件及其产品转厂销售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引用该文件的部分文字如下:
:
这直接导致“转厂”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
(2)“转厂销售”的减免税备案审批环节存在缺乏依据的风险。
以往企业的转厂销售均由企业自主申报在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第八栏“免税销售”栏目里。现行的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申报转厂销售时,须先申请“减免税备案”。但企业在前台申请减免税备案时,呈批事项中的“减免税依据”没有确切的依据填列,一般都以“其他减免税事项”代替。在没有确切的减免税依据情况下,在CTAIS里审批减免税事项,存在较大的执法风险。
(四)税务机关获取“转厂销售”的信息渠道不畅通,缺乏信息化、精细化的管理手段,存在较大的征管漏洞以及出口退税风险。
(1)税务机关难以了解所有企业的直接出口销售以及转厂销售的海关信息。只有在税务机关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的企业,其未申报的出口报关单信息(包括转厂)才能在“免抵退审核系统”内筛选出来。而没有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的企业,如果企业不自觉做账和如实申报,税务机关难以对其转厂以及直接出口的销售进行任何的监管。
(2)由于“转厂销售”一般视同免税管理,其申报数额以及是否做账申报直接关系“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而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又关系到当期应纳税额以及免抵退企业的留底税额和应退税额。由于对企业的“转厂”海关数据缺乏经常性、规范性和准确性的接收和稽核机制,企业不如实做账申报并依法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数额的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
三、在“信息管税”的工作思路下,创新工作办法,注重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利用,努力实现精细化、规范化管理。
(一)在行业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的数据指标。
笔者并不是全盘否定
职业道德、职业素养以及_裁量权的合理运用在工业企业进项税额划分备案审核工作中的积极 ……(未完,全文共6374字,当前仅显示223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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