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法律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委员会)是为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加强法律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机构。
第二条法律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市直公安司法机关、执业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聘—人组成。法律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予以聘任。
第三条法律咨询委员会受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日常工作由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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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法律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