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跨国公司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二、跨国公司并非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跨国公司本身并非国内法主体
(二)跨国公司不是国际法主体
(三)跨国公司也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三、跨国公司应当作为国际法或者国际经济法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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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发展已经经历了年的历史,世界上无数专家、学者对跨国公司进行了研究。特别是跨国公司在当今世界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对跨国公司越来越重视。在法学界,人们也习惯地赋予了较高的法律地位,许多学者主张跨国公司是国际法主体,有的学者则认为是国内法的主体,而大多数的学者主张其为国际经济法主体。假若认真从法学角度加以考虑,便会发现目前法学界对于“跨国公司”这个来自经济学的概念并没有融合接受,而是简单地照搬套用,以致于至今都不能给跨国公司下一个法律定义,也未能准确描述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目前在法学界对跨国公司的概念和法律地位的理解是含混的,应当加以澄清,以免别有用心者无端将跨国公司“推向”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从而使得大国的权利进一步扩张。据此笔者谨将问题揭示出来,以求教于同人。
一、跨国公司并非一个法律概念
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全球公司或国际公司(),原本是经济学上的名词,在国际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为各个领域普遍接受的概念,但是,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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