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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法理研究

发表时间:2006/1/9 18:12:04

关键词:家庭承包承包方权利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第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按该条款和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条)以及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条)规定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其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的是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实行债权保护(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以“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立法核心和根本目的,且以“家庭承包”为重点进行法律规范立法,充分体现了我国将长期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剖析,家庭承包的承包方不仅包括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而且也可包括约定权利和约定义务。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合法权益,本文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义务作一全面系统研究和阐述。
  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权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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