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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制度评价:合效率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发表时间:2006/1/9 18:13:22

关键词:征地制度效率合理性合法性
  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我们所谈的征地制度,主要是指涉及征地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府政策,也就是正式制度安排。制度是行为的框架,用于规范与协调人在社会中的行为。人类之所以要创造制度,目的在于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把阻碍合作形成的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涉及征地的制度即为协调、规范农地转为市地而生,是为了在复杂的交易关系中“带来秩序和可预测性”布罗姆利,。征地制度要实现其调节、规范功能,必须要满足一些评价标准,这就是效率标准、合理性标准和合法性标准。
  一.征地制度评价:效率标准
  制度的效率就是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的比较。制度效率有两层含义,第一层表现在制度安排本身的形成与实施中,当制度收益一定时,制度设计、制度维护、制度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各种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等等的最小化;另一层是指制度的社会性效率,或者说制度的资源配置效率,是指在既定的制度框架下,人们从事交易所花费的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即制度将社会的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降到了最低点,资源配置实现了帕累托最优。
  经济学家习惯于从效率角度判断制度的优劣,认为制度的适应性效率如何,它能否提高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能否达到“帕累托最优”,是评判制度优劣的标准。从效率评价角度而言,征地制度的低效率在学界已经取得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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