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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创新创效激励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9/4/23 9:34:14

全员创新创效激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企业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员创新创效激励管理办法(试行)》,深入推进“四个四”创新活动实施,把创新驱动作为提质增效的关键手段,充分激发全体员工开展创新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创新创效能力,规范创新管理,促进公司创新发展、内涵发展、转型发展、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主要原则
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必须以解决安全生产和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为原则,不为创新而创新。
坚持效益原则。各类创新必须体现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中得到应用实施。
鼓励差异创新。创新创效界定范围为公司各单位、部室。
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技术、管理、群众性创新、挖潜创效项目分类进行管理。
实行科学申评。从项目立项、评审到效益审计、奖励实行流程式管理,做到公开、公正。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
公司组织实施、承担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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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创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创新创效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公司成立创新创效专家委员会,公司总工程师任主任,相关副总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项目需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负责对上报集团公司及公司创新项目的立项审核和挖潜创效项目的认定,同时负责对项目评审异议的处理。
第七条 公司成立以企管审计部为主,财务部、劳动人事部、结算中心等经济、财务专家参加的效益审计委员会,负责项目的效益确认。
第三章 创新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
第八条 公司创新项目实行半年立项。每年12、6月中下旬,组织申报(下年度)上、下半年度创新项目的立项计划。各部门将拟开展的创新项目计划,按分类管理原则,报公司各创新办公室。挖潜创效项目不进行立项申请,实施完成后报公司创新创效管理委员会组织年度验收。
经部门负责人和各专业副总审核后,项目主创人负责资料上报、立项,组建项目团队,明确项目目标、计划进度、预计效益等内容。
对公司各单位创新项目积累建设项目数据库,项目立项时进行项目查重检索,查重率在60%以上的项目不再立项。
未经立项的项目一般不予验收、奖励。
第九条 对下达立项计划的项目,各承担单位要对项目的实施提供各种有利条件,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实施项目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财务列支。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一般应经6个月时间的运行应用,达到预期效果,主创人组织项目团队写出实施总结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按项目分类向相关创新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
各创新办公室组织5-8人(创新创效专家委员会成员)成立验收组,对各单位、部门提报的验收项目进行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原则上从接到验收申请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 对创新项目的验收,主要是认定项目的创新性,考察项目对企业提高竞争力情况、项目创新性体现、完成项目的难易程度、推广应用情况等。
验收材料主要包括创新项目验收申请表、实施总结报告和效益分析报告三部分。
第四章 创新创效项目奖励
第十二条 创新项目的奖励以已取得的效益为依据,实行一次性奖励。长期性、稳定应用项目,效益最长以一年为期。
第十三条 项目奖励额度按照已经产生的直接、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基础确定。
技术、管理创新项目:
1.直接经济效益为一次性的,按20%奖励;直接经济效益为持续性的,按30%奖励。
2.间接经济效益按创效额3%奖励。
3.社会效益按A、B、C、D四类分别奖励4、2、1、0.5万元,A类项目需集团公司创新创效管理委员会验收批准。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经集团公司创新创效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群众性创新项目:按难易程度和推广情况,直接经济效益按创效额50%奖励;间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按500-2000元奖励。
挖潜创效型项目:
挖潜创效型项目经创新创效管理委员会验收通过后,以部门为单位根据项目创效总值进行年度一次性分段奖励。
1.创效总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创造经济效益的6%提取予以一次性奖励。
2.创效总值在2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按照创造经济效益的5%提取予以一次性奖励。
3.创效总值在5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按照创造经济效益的4%提取予以一次性奖励。
4.创效总值在1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部分按照创造经济效益的3%提成予以一次性奖励。
5.创效总值在2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按照创造经济效益的2%提成予以 ……(未完,全文共3719字,当前仅显示18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全员创新创效激励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