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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问答(共12问)

发表时间:2019/7/10 20:22:10

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问答(共12问)
(根据***彔音整理)
地点:**
交流人:***、***
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探索,不是标准答案。

1.《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第二条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在留置期限届满30日前移送审理”。实践中,留置案情往往案情疑难复杂,审理时限紧张的情况普遍存在,应如何解决?答:这个问题说的是留置时间紧张的问题,在试点期间我们就听到这方面的反映比较集中、比较突出,包括我们前段时间在调研评查过程中,大家也在反映这个问题,现在也在反映。为什么会出现这个情况,其实大家都很清楚,因为监察_改革之后,我们工作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都发生了很大的改变,包括时限的要求。过去各自都有各自的,检察院反贪有它自己的时限,现在我们的时限总体上是非常紧张了,而且我们现在也没有所谓的线索移送的问题,这中间我们还要完成大量的工作,包括我们自己的审核、提前介入还有正式的审理,还有请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还要跟我们提补证的意见,审理部门还要起草起诉意见书,所以时限紧张是一个客观的现象。但是呢,规定是很明确的,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一直态度非常鲜明,包括*月份在**搞培训的时候,领导同志也提出,在规定没有改变之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这些要求我们还不能打折扣、搞变通,时间服从质量、“二十四字”的基本要求,这又毫不动摇必须得坚持。这样对我们提出的要求就非常高了。从监委成立之后,第一批留置的案件有几个,有几个已经进入最后的报批阶段,也已经准备正式审理。还有的现在正在提前介入,从我们的这几件案子的具体情况来看,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大家来注意:
一个是我们和审查调查部门,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117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有关人员?目前都需要在实践中来进一步明确,目前我个人觉得还不是太明确的。但是,丌管是丌是监察对象,首先他涉及到的罪名属于监察机关管辖,就可以对他迚行调查,也可以对他迚行立案,也可以迚行留置,这是明确的。所以也不用纠结他到底是不是监察对象,是不是有关人员,只要他的罪名归我管,都是可以的,这是抓住他的根本。其中呢,对第四条规定的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进行了一个简单的解读,是这样说的,包括这些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好多人讲你这个从事这么多活动,你跟《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有什么样的区别呢?是不是有差异,实际上我个人理解呢,是一样的,公职人员就是《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只不过有关人员跟《刑法》九十三条没有衔接,这样的话呢,相对好操作,实践中呢,因为《刑法》中对用词比较精准,因为经过千锤百炼了。《监察法》呢,刚刚才诞生,好多情况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是这样,实质上这个从事管理,我理解起来就是从事公务,这是第四类。

第五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中纪委法规室编的《监察法释义》这本书,里面讲到的就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人员,没有讲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这本书里只是解读的公职人员,并没有解读有关人员。无非基层自治性组织中的这些人员是一类人,但是两类行为、两类模式。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就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这种情况,就相当于公职人员。
在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就相当于有关人员。其实这本书也没错,人家解释的是公职人员,没有解释有关人员。《管辖规定》呢,把这个解释全了,既包括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也包括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当然还包括类似的,比如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空档,《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有个兜底条款,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这个条款有很大的空间,但前提是原则上不能突破《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范围。将来个别情况随着国家监察委有新的解读出现,将来国家监察委会有法定的解释权,来明确这些内容。刚刚重点对监察法规定的第四类、第五类监察对象进行了一个简单的汇报
实践中,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公职人员关键是看是否行使公权力,是否履行公职、是否从事了公务,也就是紧扣《刑法》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很多同志问,你这个监察对象到底是公务论还是身份论呢,实质上是公务论加身份论,丌能仅仅看他是否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实际从事公务、履行公职也是监察对象,就是公务论。另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是刑法382条第二款贪污罪的特别主体,按照最高法院2003《经济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指以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情况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部分人员绝大部分也不属于监察对象,刚才讲了,丌管他是否属于监察对象,只要涉嫌贪污罪的,就属于监察委的调查范围,就可以对他迚行立案调查。

3.审理时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对于涉及区委委员、市委委员等需要报批的案件,需要经过支部大会讨论的案件以及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案件等情况,如何计算审理时限?还有哪些情况不计入审理时限?答:时限,确实是审理工作重要的一环,对于保障案件质量、提高审理效率、提高整个监委的工作水平,既是一个保障、也是一个约束,所以咱们重视审理时限。审理时限的计算,一个来自于《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还有一个就是中纪发(20**)**号文。这两个文件就明确,我们的审理在一般情况下就是30日,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报批以后,可以适当延长,原则性的规定就是这样,30+*,一般情况下是30日必须要完成。特别重大复杂的,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审理时限无论你怎么延长,是不是用足30天,要服从一个大前提,因为我们的审理工作实际上是纪委监委内部的一个工作程序,所以服从整个监委的工作程序。监委的工作时限,《监察法》已经有规定,也就是3个月加3个月,审理时限必须是在留置期限以内去完成。如果留置期限没有去办延长,就3个月,那么我们的审理时限就必须在留置期限届满之前完成。而且这个完成不仅仅是写审理报告的时间,还包括报批、做处分决定的时间都含在里面。也就是要在留置期限届满前,要把人移送出去。所以希望大家把审理时限这个大前提把握好。

第三,关于审理时限的计算起止节点问题,根据执纪时间和有关规定,起的时间就是以案件审理室正式受理的时间作为起点,**纪委也是这样,我们经过形式审核、认为符合受理条件,报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委领导审批同意,这个同意之日就作为审理受理的日期。受理的日期就是正式审理的起算日期,审理时限什么时候终结呢?你的审理报告形成之后,报经你的委领导审批同意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就是在审理报告上审批同意提请纪委常委会议审议的时间为截止时间,后面的常委会审议时间包括报批时间,不计入审理时限。我们的审理时限就是从正式受理到审理报告报经委领导审批同意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为止。
第四,关于一些特殊的工作计不计入审理时限的问题。
一个是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候补委员等需要报批的案件,支部大会讨论的时间、报批的时间,一般都不计入我们审理一个月的时限。另外一个特殊情况,检察院提前介入的问题,按照《衔接办法》,留给检察院提前介入的时限为15日,这个15天是计入到我们的审理时限之内,也就是要占用我们30日的审理时间。有的同志可能会提出,检察院就占了15天,我们是不是只剩下15天的审理工作时间呢?审理时限是不是太紧了?这个理解不太全面,检察院的提前介入并不影响你继续履行你的审理程序,可以在中间与检察院的同志沟通,有没有发现哪些颠覆性的意见,我们自己也可以同时履行自己的审理程序,包括审理谈话、审理组讨论,经过正式审理,认为需要去补证的问题,都可以在这15天内去完成,包括审理报告初稿的撰写。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检察院不一定把自己的15天用完,还可以提高自己 ……(未完,全文共18383字,当前仅显示330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纪委监委审理业务实务问答(共12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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