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检察院/政法武装/乡镇社区/督查/调研报告/>>正文

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调研报告

发表时间:2019/7/18 14:10:27
目录/提纲:……
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一是建立档案,签订责任书
二是进行分级管理
(二)我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定位不清晰
二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经验不足,存在“重监内,轻监外”思想
三是社区监督检察力度不够
四是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顺畅
三、改进的方向
一是密切职能之间的联系
三是建立专门的监督力量,为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提供基本保障
……
**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 调研报告

今年以来,按照自治区院刑事执行检察局和**市院相关要求,我院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从历年的工作中吸取教训、提取经验,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概况
我县的社区矫正工作由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统一管理,全县**个司法所负责进行具体矫正工作。目前在册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为**人,缓刑**人,几年来累计解除社区矫正**人。
经过调查了解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机构通常采取下列方法进行管理。一是建立档案,签订责任书。对交付执行的矫正对象均实行一人一档,逐人签定矫正责任书,落实矫正,并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定期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504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提高刑事执行案件信息化管理,在刑事执行子系统中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了录入。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法律定位不清晰。《刑诉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执行主体,公安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监管对象的处罚和强制主体,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执法的监督主体。法律虽然赋予了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权,却未授予其对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时的强制性处罚措施权,只能依靠公安机关的协助和配合,难以真正有效地保证矫正措施落实到位。同时检察机关在选择监督对象时也无所适从,难以保证监督效果。如今年我县发生的社区矫正人员死亡事件,司法局向我局汇报社区矫正人员失联,我院监督派出所,但派出所没有监管责任,我院监督司法所,司法所没有查找人员活动轨迹的权限,纠正存在困难,从而导致社区矫正人员死亡数天才被发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无从下手,影响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经验不足,存在“重监内,轻监外”思想。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有别与监狱或者看守所,没有专门的驻监或驻所检察部门。因此对于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往往经验不足,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到位。
三是社区监督检察力度不够。由于我院为基层检察院,工作量大,人员紧张,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归纳到检察业务部门,而业务部还要承担公诉、侦监、民行、未检等工作。故在以往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主要是按照《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中规定的每半年展开一次全面大检察,并配合专项检察活动,检察监督力度明显不够,如我县石人子乡司法所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口头请假外出现象,我院却不能第一时间发现。
四是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顺畅。我院检察业务部门在日常检察监督工作中与司法行政、公安、法院等部门就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沟通不够及时,社区矫正工作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相关部门之间衔接不紧密,未建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情况通报制度,造成不能及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
三、改进的方向
一是密切职能之间的联系。加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之间的工作联系,形成监督合力,确保法院适用社区矫正活动的正确性,防止裁决不当;积极查办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居中协调社区矫正工作中司法局、公安局、法院各自职权的发挥。
二是规范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明确社区矫正检察人员职责权利,建立健全监督岗位责任制。加强与辖区司法局联系,积极探索设立社区检察官办公室、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站或监外执行检察室。同时加强对交付执行环节、变更环节、执行终止环节及监管措施的监督,依法纠正社区矫正中的违法活动,依法维护监外罪犯的合法权益,不断探索完 ……(未完,全文共2227字,当前仅显示141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调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