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刑事指控体系的实质
(一)刑事指控的目的是查明法律事实
(二)刑事指控中的裁断者应坚持中立原则
(三)刑事指控应遵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公诉人将面临的挑战
(一)证据审查能力
(二)证据补强能力
(三)示证、质证、串证能力
三、把好证据进入刑事指控体系的关口
(一)完善的指控体系是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体系
(二)构建指控体系的证据彼此印证
四、充分利用起诉书,把握主动说理的先机
(一)起诉书适用的司法现状
(二)几点建议
五、庭审程式中的公诉人定位
(一)公诉人的当事人化
(二)庭审中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六、结束语
……
提升证据审查能力
公诉人应该如何承担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主体责任
[**、女、1976年12月14日、**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侦查监督科科长]
摘要:我国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其内涵要求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刑事指控的目的是查明法律事实,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应该在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过程中担当主体责任,提高证据审查、证据补强、质证串证等能力成为当务之急,应严把诉前证据审查关口,把握起诉书说理的先机。公诉人在庭审中的定位,应趋向于当事人化,从而突出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公诉人有义务确保刑事证据的纯洁和强韧,并围绕证据核心构建牢不可破的刑事指控体系,并经得起社会的监督和实践的考验。
关键词:证据核心;刑事指控体系;证据审查;公诉人当事人化
一、刑事指控体系的实质
(一)刑事指控的目的是查明法律事实
案件的客观事件发生在过去,再现是不可能的,而是人们通过证据和线索去认识它,这个认识的过程是搜集和运用证据的过程,认识的结果便是法律事实。由于该过程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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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运行的结果。刑事诉讼的无罪推定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直接和言词原则等,均应贯穿于整个体系运行过程。
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公诉人将面临的挑战
(一)证据审查能力
通过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甄别,对其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的强弱进行判断,是公诉人应具备的基本能力。在审查证据过程中,必须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严格按刑事诉讼证明的标准审查判断证据,首先查明证据本身是否真实有效,即解决证据能力问题,其次要查明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否确实,即解决证明力问题。对每项证据进行亲历性调查和印证,解决两个问题,夯实刑事指控的基础,杜绝出现带病证据进入刑事指控体系。
(二)证据补强能力
审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过程,往往不能一蹴而就,而是要经过多次反复进行的,如果证据出现瑕疵或彼此之间有矛盾,检察官就要通过证据补强来排除矛盾,完善证据,通过适当的方式来解释矛盾。
(三)示证、质证、串证能力
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要求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42、47条。]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出示证据、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质询证据、对证据之间的关联与走向进行说明,同时也根据辩护方的意见以及举证调整指控方案,以最大限度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
三、把好证据进入刑事指控体系的关口
指控某项犯罪事实是主观能动性很强的活动。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曾就某一问题说过:“我无法给它下定义,但是当我看到时,我能认出它。”这句话既凸显了亲历性办案的必要性,也表明了主观活动的重要地位。同样的证据状况,不同的裁决者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与裁决者的思维
意识形态、从业经验有一定的关系,我们不能苛求百分百一致的效果。但主观活动必须在客观标准范围内进行,否则司法活动将失去正确的方向甚至出现荒谬的结论。因此,刑事指控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证据体系的构建必须达到一定的证明标准,即承担证明责任的诉讼一方对待证事实的论证所达到的真实程度。[ 陈瑞华:《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295页。]
(一)完善的指控体系是达到证明标准的证据体系
我国刑诉法确立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并要求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时,均须达到这一标准,且该标准不但适用于定罪事实,也适用于量刑事实。而如何确保证据兼具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将是确保案件证据体系达到法定标准的基本前提。
构建指控体系的证据,彼此之间联系紧密,相互寄生,每一个证据都要有所依存,同时又是其他证据的寄生体。这就要求彻底摒弃孤证定案的腐朽观念,实践中仍有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而放松证据审查的思想旧习。
笔者认为,有效证据兼具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前者解决证据合法性问题,需运用否定性思维;后者解决的证据关联性问题,需要运用肯定性思维。一个证据如能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证据之间以及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矛盾,才可视之为有效证据,成为刑事指控体系的其中一环。
(二)构建指控体系的证据彼此印证
公诉人审查案件时,要重点审查是否存在证据矛盾,如果有,矛盾是否影响对案件的判断;其次,通过逐一审查、重新复核等方式,消除证据矛盾;第三,若矛盾无法消除,应就证据的可采信性作出决定,不能得到印证的证据就不予采信,反之则予以采信。
1.证据得到印证的前提是证据数量充足。孤证之所以不能定案,就是因为数量上的欠缺而导致其客观性和真实性无以印证。公诉人通过审查案件,要掌握全案的证据状况,查明与定罪量刑相关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一定数量的证据,数量不够,基本案件事实便不足以得到证明。但证据在数量上不应该有具体明确的要求,也不要求事无巨细,追求细枝末节,只要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各个环节都有基本证据即可。
2.证据彼此印证要求的是证据之间、证 ……(未完,全文共6034字,当前仅显示211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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