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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在消防大队上的讲话

发表时间:2019/10/22 8:17:53
目录/提纲:……
一、在灭火救援过程如何处理纠纷
二要制定法律纠纷应诉规程,强化消防机构应诉意识
三要积极探索法律救济途径,提出“导流”意识
二、机构改革后消防部门的职能变化
……
法院院长在消防大队上的讲话
消防救援工作相关法律政策解读

目前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平安建设,消防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平安建设的基础工作,和谐社会需要有稳定、平安的社会环境做支撑,消防工作正是平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与财产安全,也同样事关我们全区的发展和平安稳定。消防队伍作为消防工作的主力军,作为维护_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力量之一,灭火救援,恪尽职守。同时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维护_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前提,为建设幸福秀美的宝山提供了重要保障。
在座的各位一线消防队员,能够时刻牢记职责、扎实工作、无私奉献、不辱使命,在加强防火灭火、应急救援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为宝山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作出很大的贡献。借此机会,向全体消防队员致以崇高的敬意!
众所周知,目前我们国家为了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开始全面实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各省市地区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已经陆续开始实施相应的改革措施。今年的10月19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10月20日,全省深化机构改革动员大会在哈尔滨召开,标志着我省机构改革正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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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符合行政法学对紧急救援行为的界定。抢险救灾也可理解为行政救助的一种形式,即在特定情况下,如发生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时,行政机关对受困对象进行的救助。
消防队伍确定为行政部门之后,在今后的灭火救援的过程中如何更好的避免和处理纠纷,在此举我一个实际案例,方便大家理解。
2012年某日,重庆市某轮胎胶粉厂发生火灾,企业老板陈某在组织员工开展自救无法抑制火势后,拨打119报警电话进行报警。合川消防中队到场,开始进行灭火救援行动。由于消防车自身携带的水源有限,无法满足现场的火灾扑救需求,在场指挥考虑到现场水源离供水消防车较远,超出了车辆携带的吸水管长度,于是借用现场的抽水工具进行供水,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指挥员立即将情况上报指挥中心,由消防支队紧急抽调战备抽水设备运送至现场,继续抽水开展灭火救援战斗。在场的消防官兵为了阻击火势,保护火场周围的相邻建筑,利用破拆工具对被火势危险严重的陈某厂房所属墙壁进行了破拆,开辟出了一道防火隔离带。当晚在场指挥员报熄灭。轮胎胶粉厂主陈某认为,第一,合川消防支队在接警后赶赴火场的过程中延后拖沓,战备装备准备不全,抽水设备不能满足现场火灾扑救需求,导致火灾现场火势迟迟不能控制,使自身财产蒙受了损失。第二,合川消防支队在未经毗邻厂房厂主陈某许可的情况下,对其厂房的墙壁进行了暴力拆除,造成其财务的大量损毁。针对上述行为,陈某认为请求法院认定合川消防支队的灭火救援行为不合法。
法院认为,第一,合川消防支队接警中心接到报警人报警3分钟后便派遣装备完备的消防车辆赶赴现场救援,期间间隔不超过4分钟,出动的消防车辆在报警时间之后的44分钟到达现场,完成了40公里的路程,由于路况属于不可控因素,这次时间内到场符合情理,显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精神(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二,合川消防支队派遣的救援车辆是武警消防部队按照政府财政预算统一配置的特种车辆,根据合川消防支队递交的消防车辆配置证据,消防车辆均配置有车载消防泵,实施情况是,因火场火势猛烈,现场消防车自身携晕的车载水源战斗殆尽,需要利用现在的消防水源就地取水,现场的地形条件无法满足消防车利用随着吸水管吸水的战术要求,现场指挥为了能够顺利扑灭火势,协调当地政府紧急抽调民用抽水机械为消防车供水,上述行为均由现场客观条件所致,并非消防支队主观刻意为之,根据以上不能认定合川消防支队违法操作或未带抽水泵所致。第三,对于陈某厂房的拆除是出于开辟隔离带,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之目的,消防支队官兵在破拆墙壁时,处于火灾的控制阶段,火势并未完全熄灭,确有蔓延危险。为了避免火势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蒙受更大损失,现场指挥命令在场官兵对墙壁进行了破拆,这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阻止火势进一步扩大,现场指挥有权破拆或爆破火场周围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等)该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确由于现场消防官兵进行紧急救援的需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陈某的观点不予支持。合川消防支队的火灾救援行为系依职责实施,所有实施行为并未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其救援行为事实清楚、合法,其救援中的处置行为并无不当。据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要求确认合川消防支队在火灾的救援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陈某提起行政诉讼的主张有两个方面:一是以消防队到场慢、装备故障等原因为由起诉消防队行政不作为;二是因消防队在灭火救援作战过程中为完成灭火救援任务采取的断电、破拆行为损害自身利益,要求法院确认消防队行为违法并赔偿相应损失。合川消防支队积极应诉,提供了接警记录文件截图及录音记录、消防中队值班记录、指挥系统行车路线截图、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合川支队特勤中队交接班车辆器材情况登记表、当日作战力量部署图、火场现场作战照片、消防车辆标牌照片、火灾现场灭火录像视频、接警录音DVD等多项证据和依据,并被法院采纳,主导了案件的走向并最终胜诉。
因此,为了让消防员更加安心、更加专注的行使灭火救援职责,一要完善灭火救援处置程序,增强消防队员法制意识,制定灭火救援行动法定程序规范,规范出警单、值班记录等可以在发生纠纷后成为佐证材料的登记和保存机制,确保救援行为“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在法律诉讼时“有据可拿”,为消防队员具体灭火救援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树立法治理念,切实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从根本上减少法律纠纷事件 ……(未完,全文共4880字,当前仅显示2465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法院院长在消防大队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