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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06/1/9 18:35:08
目录/提纲:……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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