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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保密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0/4/19 8:37:03

新闻宣传b_m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新闻宣传b_m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b_m资格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宣传报道、展览、产品宣传等事项的b_m管理。
第三条 新闻宣传的b_m工作遵循“业务谁主管,b_m工作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新闻宣传内容原则上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不得涉及尖端技术领域中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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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等;
7. 对外参观、展览;
8. 对外提供的其它资料或内容。
第四章 新闻宣传管理要求
第九条 宣传报道、展览、产品宣传介绍彩页、公开发表著作、专利、软著、论文等,公司主办的刊物、电子屏幕等宣传媒介上使用的稿件、声像作品等,新闻采访、举办展览等凡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由申请人填写《新闻宣传b_m审批表》(附表11.1),经部门负责人、综合部审批后,报b_m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公开宣传报道。对不明确事项,须经b_m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公开的宣传媒体或宣传活动发表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
第十一条 撰写与s_m相关课题方面的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发表的,禁止在论文中直接引用通过试验采集到的原始数据,以及通过秘密途径收集到的内容。为说明问题可采取改变原点坐标和放大、缩小数据等非密化进行处理,并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在研发活动中形成的论文和成果,凡涉及技术秘密的内容在b_m期限内不得公开发表和交流。确需发表时,必须采取删节、改变、隐去等b_m措施,并按照本制度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公开宣传报道、出版发行、交流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特别是与国防军工、信息安全等有关的敏感信息,尤其是不得泄漏有关项目的名称、来源、背景、密级、实施方案、用途、关键设备等内容。
第十四条 参观交流活动b_m管理未经审批,不得邀请外单位或团组、个人到公司s_m场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现场进行参观交流。
第十五条 参观s_m要害部门部位、s_m展厅等应按《b_m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参观时禁止任何人员进行拍照、摄录活动。
第十七条 在公司门户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媒介上发布的信息应填写《互联网信息发布审批表 ……(未完,全文共1528字,当前仅显示9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新闻宣传b_m管理办法》